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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发票已申报要作废怎么办,出口发票申报后还可以作废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6-06 18:38:25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出口发票申报后还可以作废吗

已经申报了,最好问下管理员:能不能撤销,不能撤销又该怎样操作?
你所说的申报是不是指出口退税申报?是的话把它撤销了,把发票作废,重新申报。我不能确定的是你所说的老版本是什么样的,不知道里面有没有作废的功能,这些系统要及时升级的。

出口发票申报后还可以作废吗

2,申报税成功了被作废怎么处理

这个只能到国税找负责你们的专管员,跟他说明情况而且把申报成功的作废掉后你再重新申报,没有别的办法了。他会适情况而定的,如果影响不大的话他会建议你清算的时候再处理,如果情况比较严重的话他当下就会帮你处理了。1、重新网上申报。2、到国税办税大厅叫窗口税务人员帮你修改申报表。3、如果已过了申报期,则到税局窗口帮你进行更正或补充申报。

申报税成功了被作废怎么处理

3,发票作废但对方已认证并申报如何处理

应先通知对方将认证发票做进项转出,收回发票所有联次后,后再重新开具。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发票误作废但对方已认证,应当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由销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前提是发票未认证,发票在180天的认证期内),具体情况如下: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发票作废但对方已认证并申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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