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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进项税怎么抵扣,待抵扣进项税科目如何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应用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2 00:32:19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待抵扣进项税科目如何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应用

一般只对 固定资产来讲 如果你是东北三省的话 从2009年开始可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2008年以前的 可以申报固定资产退税

待抵扣进项税科目如何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应用

2,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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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算

3,待抵扣进项税额

期末待抵扣进项税额是在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才有,本月的发票本月没有认证的不能计算在内,只能在认证月做进项税。
正确
(1)摘要:购买原材料(认证前)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2)收到比对结果后 ,摘要:发票号:-----,通过认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其实你的分录已经正确了,摘要只是反映一下实际情况

待抵扣进项税额

4,留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办

留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去处理,具体如下:一、进项税转出年底结转:1、年结,看12月份增值税是应交还是留底;2、应交,将未交增值税转出后,再将销项税、进项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互转,结果是转平,除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有贷方余额,第二年缴纳;3、留底,将销项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转至进项税,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有借方余额,就是留底金额,为第二年的年初未抵扣数。二、结转进项税额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包括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包括进项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5,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怎样扣

企业的有些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每月月初主管会计拿上个月的进项税发票去国税局申请退税,但同时每个月你也需要交增值税,如果你交的增值税比你要抵扣的增值税少,就要留到下个月抵扣,也就是不会出现国税局倒找给你钱的状况。举个例子给你:比如本月你企业上交增值税100万,本月你购进固定资产可以得到进项税退税110万,那么本月你只能得到100万的退税,剩下的10万就是待抵扣的进项税。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没有对财政造成太大的影响就是因为很多企业的增值税增量少不足以抵扣那么多进项税,造成待抵扣进项税还有很大一部分。例如2005年一季度,东北地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85.77亿元,进项税发生额12.38亿元,上年留抵的进项税5.53亿元;国税已办理退税8.69亿元,抵减欠税3442万元,两者合计9.03亿元,结转到下期抵退的进项税8.88亿元。

6,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使用谁能帮我解释得具体些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一般是在辅导期时使用的会计科目,是用来替代“应交税费——进项税额”,因为辅导期中企业当月产生的进项税额在当月不得抵扣,下月比对正确后才可抵扣。比如,这个月购进货物产生进项税了(但这个月不可以抵扣):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下个月比对正确,拿到税务局提供的原始凭证后,上个月产生进项税这个月就可以抵扣了: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17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
科长太聪明了!其这样处理是把已取得专用发票并已入账但尚认证并且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过度的一种处理方式。目的是保证帐表票比对一致。有的通过待摊费用过度,有的通过其他应收款过度,有点通过应交税金过度。但国税总局2004年发文规定商贸企业把当月认证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过度,贷下月收到国税总局的比对相符通知后再以抵扣计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的一种方式。其他规定目前没有。

7,怎么使用待抵扣进项税额这个科目

1、待抵扣进项税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2、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蓝字)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8,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算的啊

辅导期,进的货取得专票的进项税额都计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当月认证次月抵扣的时候 在把这个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可。
不用计算啊,你们公司是辅导期的话,扫描的进项发票,如果有零退税率的发票的话,在电子申报里就要放到待抵扣进项税额里面去,其他扫描的发票不是零退税率的话,就要在电子申报里设置为永不抵扣税额
1,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在认证通过的当月就可以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按照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必须在取得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的次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具体你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税抵扣流程: 1、到主管国税分局填表,具体填四张表,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等。所有资料交到上级部门审批后,国税分局做票种核定。(这些你只管填表,别的都由税局人员来做) 2、到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做金税卡发行。 3、联系开票系统单位购买设备和培训。就可以领购发票了。 销售商品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进项发票抵扣、认证、抄税和企业所得税月报操作流程 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当月抄税,报税,报税时需要携带税控ic卡和报税软盘.具体培训人员会教你怎么做。进项取得的发票在三个月内认证,比如1月份取得发票,在1月底前到税局认证,2月申报期抵扣。到三月就抵不了了(除了留抵税额)。企业所得税申报是按季申报,在每个季度15日内。需要交的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还需要附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9,进项税额怎么挂在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我有试过这样的情况,这情况是在货已入库,进项发票去税务局认定时不过关,并且已跨月要退票,这只是一个过渡的科目,以前在出口退税时也会用到这科目,现在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企业,取得的抵扣联经过稽核对比都会跨月,在这种情况下增设的分录是放在“应交税金”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在次月取得扣税凭证时: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贷相关科目我在广州,对于税务的检查你做的好,怎么查都不怕了,
因为发票收到了,款项支付了,但税额还没认证抵扣,就先挂在“待摊费用”了,这是自身未认证引起的;还有另一种情况,进口增值税票认证了,可是由于海关信息传递延迟原因,导致国税收到认证信息,但跟海关比对不上,国税暂时不予以抵扣,自动留抵下个月,此时进项税额挂在“应交税费-待抵扣税额”;自身未抵扣的,隔月进行认证即可;国税暂不予以抵扣的,只要国税与海关比对通过,国税系统会自动认证,自身无需再次认证。
我是福建的,是有相关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对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相关文件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或购过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是货物入库以后才可以进行抵扣,没有进仓的货物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做为当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货款支付或开出商行汇票后才可以进行抵扣,否则也不能做为当期的进项岸罱?械挚邸?(以上并非文件原文,原文本人现在查不到,本人根据文件规定的意思用自已的语言组织)按文件规定,就是说没有进仓的货物或没有付款的货物都不能做为当期的进项税额抵扣,也就是说不能填写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10栏“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按会计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或购进货物所发生的运输用所支付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这样一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进项税额”栏及账户余额就会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相符的账表不符情况。会计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不影响会计计算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及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增加、减少、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据以此,为了使账表相符,一般纳税人可以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也有的设置“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科目核算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货物在没有入库时的进项税额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没有付款时的进项税额。经过这样的账务处理后,账表就可以相符了。但全国有很多地方的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的征收采用税负的办法,也就是按销售额的固定比率计算应纳税额,这是违反了税法规定的。在这样的计税方式下,企业如果达不到税负,就算是货物已经入库或货款已经支付,进项税额也不能做为当期的抵扣,同样造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进项税额”栏及账户余额就会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相符的账表不符情况。于是,在实践工作中,有个别的地方的税务部门要求: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一律先通过“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然后根据实际抵扣的税额转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待抵扣进项税额 在实行认证税额和抵扣税额相一致的地方,“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的余额就表示还没有认证的增票的税额。楼主在问其他会计人员时,他们给你这样的回答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你只要按以前人员的做法处理就不会有错。一个会计人员不仅要了解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也要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本土规定,不要死死的认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免在实际工作中给自已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就是中国的法律,因地制宜。 回答者:真命乞丐 - 助理 三级 1-2 11:29补充说明:泉州那地方土政策太多,税务局没有对一家企业按税法征过税,全部实行内控,账做得再好,没关系也不行。在这种情况下,一线专管员的压力也很大,经常报税的人员就常听专管员报怨说:“什么时候才能正规点。”对于你公司的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在泉州更有现实),上海某商贸公司在泉州的独立分公司也不得不接受这种现实。我们做为一名会计人员,在无耐的现实面前,适可的接受现实,但也不可以没有原则,无视会计法规(制度、准则),在实际工作中要学会灵活把度。相信未来的某一天,中国各个地方都能真正的依法治国,公民依法纳税,政府依法征税,这才是理想的社会。
没听说过这样的事情,如果进项税挂入了其他的科目,当期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就会产生差异,这样才真的会和纳税申报表不相符,如果当期的进项税有剩余,也可以在以后的月份抵扣,又何必挂入其他科目呢?而且待摊费用科目也不能核算这样的费用,根本不属于受益期间较长或者可以分期摊销的费用,简直就是太乱来了。我在福建省厦门市,不知道你们公司在面对审计或者税务检查时怎么过关。
题中对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做出如此的会计处理,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核算该进项税额的会计科目确实属使用错误。恰当的做法应当为:1。购进存货等时:借:原材料 等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尚未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等2。月末结转已认证进项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尚未认证进项税额)3。月末结转未获认证通过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原材料 等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尚未认证进项税额)4。月末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无需会计处理,仍旧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尚未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中反映。这样的处理,可以对进项税额区分核算已获认证和尚未认证两部分,使会计记录与纳税申报表更好的核对相符。但是,需要注意,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由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正常角度来说,即形成了纳税人抵减其税务负债的应收的税务债权,只是尚未得到债务人(税务机关)的偿还确认而已,因此,还是以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为宜,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以“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做法,明显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相信,在年末报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将会建议调整该科目余额。其实,如果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做得扎实的话,完全可以不使用上述的会计处理,而是在购货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直接将可以申报认证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对于纳税申报表与会计记录之间的差异,通过调节的方法可以达到一致相符。另外,对于题中使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原因,估计可能是受税制改革初期对于期初待扣税额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影响。需要说明的是,该会计处理不适用待认证进项税额,所以,不应比照办理。关于补充问题。“尚未认证进项税额”与你说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是一回事。只是叫法不一而已。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该科目从会计上说,应当计入“应交税金”科目,而非“待摊费用”。原因可见上文。至于地方规定。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来看,财政部门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税务部门并非会计主管部门。从目前现状来看,会计与税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两者之间出现正常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某些地方税务机关出于习惯性思维,仍存在越权规定纳税人按照税务规定进行帐务核算的情况,从严格法律上说,纳税人只要按章纳税,对税务机关的越权帐务核算规定,完全可以不予执行。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而言,只要纳税人能够对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做出准确计算、合理解释的话,税务机关均可予以认可。如果纳税人(一般多为中小企业)不能够对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做出准确计算、合理解释的话,除了加强业务学习,规范核算之外,出于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现状,建议还是先按照税务机关的核算规定进行核算,避免出现一些税务损失。另外,强调的是,会计核算工作并非是为税务机关一家服务的。依法纳税毫无疑问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也是每个会计主体的法定义务。遵从会计法及相关会计法规,并不意味着要违反税法规定,而税法规定从法律上说并不包含了会计核算的全部内容。理论联系实际,并非要求唯税法至上,守法经营才是首要的!关于补充问题二。1.关于“守法经营”问题。首先,对于补充问题中所说到的某些情况,表示理解和同情。确实,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还有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守法经营是错误的。从你的叙述中可以看出,你公司的某些方面在守法上并非是没有瑕疵的(请不要介意)。由于这个问题与你原问题无关,这里不再展开叙述,如果有兴趣的话,我们可以另外设定一个问题,来进行一些交流探讨。2.关于“税法至上”问题。会计工作的服务对象,是十分广泛的,税务机关在税收上代表国家只是这些服务对象中的之一而已。我国在原先的制度安排中,财政(含会计)与税务本为一家,统称财税。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与税务必然地被分设开来,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与税务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在这一点上,原先的争论也是非常大的,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和主张。但是,实践却证明了,由于会计与税务各自的目的不同,决定了他们之间必须分离,而且这种分离是有益的。纳税调整、营业额的确定、进项税额的抵扣等等问题,都说明了会计工作与税务工作是一种协调下的各自独立的体系。所谓的“不唯税务”,并不是要重财政而轻税务,这是两个决然相反的极端。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是国家两个重要的职能部门,两者在基层会计工作中确确实实的存在着大量的协调工作,一般情况下,财政和税务之间不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和规定的。有关的会计规定中考虑了税法的要求,而有关的税法制订执行上也考虑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实际情况。之所以提出会计工作不应当唯税法至上这一说法,只是针对将会计工作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附属品的倾向,决不是说会计工作不需要考虑税法要求。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正文中就不会列示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问题了,可以这样说,这些问题的提出与解决,本身就说明了会计工作是需要为税务服务的。3.关于正文表述观点的问题。从原提问中可以看出,你对企业将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计入“待摊费用”科目存在疑问。因此,为你做出回答,认为还是计入“应交税金”科目为宜,这才是正文所要表述的主要观点。至于对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认证与否分开核算,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的会计工作状况(参见上文)。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地核算增值税(健全的内控制度下是能够做到的)的话,完全可以不用分开核算,税务机关不会因此而为难纳税人的(原因在于:增值税征管体系在申报纳税上,相关的报表、凭证本身就能够承担准确核算增值税的任务)。当然,还是那句话,如果纳税人本身的内控水平存在缺陷的话,暂按税务机关的“帐务处理规定”未尝不可,但如果遇到对外公开筹资等情况时,某些不确当的会计处理可能会被调整。题外话,如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能保持良好的关系的话(如补充问题中意思),那么,是否分开核算进项税额,不会导致这种关系的本质变化吧。你说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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