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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消除欠税公告,关于税务的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1 11:17:54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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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税务的问题

我在国税局上班的。你的情况是这样的:欠税是因为你在开业的时候是需要每月缴纳定额税款的个体户,店铺倒闭你没有结清你当月的应缴税款,就会产生欠税。个体户的税务登记证号码都是个人身份证号码,你除了欠税以外,还在国税机关的系统里面成为了“非正常户”,受到监控。一般来讲,非正常户监控是省一级的,全省的国税系统都是联网的。当你再用那个身份证号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的系统就会提示你是非正常户,当地税务机关一般就会要求你先处理以前的税务登记信息才能重新办理。如果你还想以个人的身份证重新开个体工商户或是做公司的法人代表,就必须要把欠缴的税款缴纳完毕,包括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要想解除非正常户的信息,你还必须要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因为你没有办理工商的注销手续,所以税务机关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款对你进行处罚。但是各个省市执行的具体标准不一样,你必须问当地税务机关才行。但如果你不打算在本地重操旧业,或者可以用别人的身份证开店,那就不管欠税不欠税的了,没人会去主动找你麻烦,因为可能你的欠税还不够找你的汽油钱,尽可以放心。目前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才用了几年,还没听说核销以前欠税以及统一注销非正常户的事情,估计你的欠税以及非正常户信息还要继续在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里一直挂着。可能过个十年八年就会没了吧,这个说不好。
即刻到税务局办理手续,认罚之后办理报停。原有的全部证件都要办理报停,否则以后还有很多的`麻烦等着你。
因为是增加了一项税务,所以该项税务的缴税依据应为新增这项业务的营业额。
是的,如果你不想再以自己的名字做法人,就不必管它。没人找你的。呵呵 楼上那位说的很对,不知是哪里滴。呵呵
这个好像没办法,只能照章交税。不过,印象中,个体工商户停业6个月以上,会被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的。既然营业执照注销了,那税务登记自然也应该注销了。所以,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停业时间,并能到工商局开出注销证明的话,我想相关税金就可以少交一些了。

关于税务的问题

2,税务如何把欠税公告退税人民银行

使用个人所得税iAPP。1、点击首页进入申报界面进行查询。2、申报完成后选择申请退税,选好银行卡。确认相关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进入申请退税。3、选择申请退税后,需选择退税银行卡系统将自动弹出以及绑定的银行卡点击确认即可。4、完成以上操作之后就可以将欠税公告退给人民银行。

税务如何把欠税公告退税人民银行

3,我4年没有缴地税了

进入黑名单肯定未来影响征信记录
首先会被公告,其次会被追缴滞纳金,再次会采取强制追缴措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第 9 号)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不履行纳税人义务可能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制作《现场笔录》。纳税人在第一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采取前款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并制作《现场笔录》。税收强制执行的合理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滞纳金现在没有多少。只有万分之五。没人查或是催缴,肯能是你那个地方很大,税源很多,所以没人管。你可以主动去税务局少交一些。然后就可以继续用原来的干着。只要你交了,多少的,税务局要是不差任务数,估计是不会难为你的。

我4年没有缴地税了

4,工人索要赔偿老板又说他是股权转让工人该怎么办

这老板说股权转让,那转让款呢,故别相信其瞎扯淡;未经其所在地管辖权法院审理并进行破产清算程序的都不视为破产。就是进行破产清算的,按现行“企业破产法” 相关规定,也应第一顺序清偿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款项,其次才是清偿其它债务(含银行贷款)。 这老板以破产为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还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可先到其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解决(不收费),必要时向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追偿。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1、现行“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现行“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现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跟着走。
你可以同时把以前的老板和现在的老板一起告上法庭
寻求司法帮助。

5,公司注销未登记税务

之前没有进行过税务登记的话要先去解除税务异常问题,然后进行清算办理,清算办理后才能进行执照注销。公司注销流程:1、公司清算;2、税务注销(如有税务异常需处理正常后进行注销);3、工商注销(如有工商异常或吊销需处理正常后进行注销);4、注销公司印章、银行账户、社保户、许可证等。公司注销需要的材料有:1、营业执照: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如果没有三证合一的公司,还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2、公司印章:公司之前刻章的所有印章,主要包括公司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等。3、财会资料:包括公司近三年账本、税盘、发票、年检材料等等。4、其他公司相关材料。
你不注销的后果是,税务部门把你纳入黑名单,一定时间或永久,你都不能再开公司(做法人或股东)
如果不去主动注销税务,也不再按月申报,三个月后,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转为非正常户管理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三个月后,如果纳税人没有申请注销,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将强行注销并打入黑名单。但你们公司在注册税务登记的时候,法人代表、办税人员都提供了身份证、会计证等复印件,他们会通过这些找到你们,根据征管法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能比工商没有年检处罚还要高,而且账号不注销,他们可能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查封银行账号。如果自己去办理注销手续,主要是取消防伪税控开票资格,收回金税卡、缴销发票,进行注销结算。补充:税务注销手续流程:纳税人向纳税服务大厅提交注销申请并填写注销登记表,依照注销登记表上相关环节,依次在大厅、税源管理(注销结算)办理好相关涉税事宜,待所有环节签字完毕,由纳税服务大厅收回证件,并出具注销证明。注销手续并不复杂,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您好,先跟您解释一下,年审是工商的年报,跟税务没有关系。您公司成立三年都没有税务报道,如果要注销的话,先税务报道,小规模,做零申报,小规模走简易注销程序。清税证明下来后工商注销。如果您自己懂,也有时间,可以自己做。如果觉得繁琐,可以找代理帮您处理。小规模注销没税务报道的,相对于一般人啊,外资公司啊要简单很多。不知道您在哪里,我说的是北京这边,希望能对你有一些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5月9日

6,工厂破产无劳动合同赔偿问题

工厂破产,无劳动合同,依然应该赔偿。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因此工厂破产,劳动者依然可以得到赔偿,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破产 重整 裁减人员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胡律师:你可以获得以下:1、入职从第二个月开始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4个月);2、工作5个月折算成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破产时的赔偿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由于你没有签合同,你要举证你确实在这家公司服务,如:厂牌、工资条、公司文件中有你的名字(通告、处罚通知、加班通知等)。只要你有证据证明,你赢定了,而且是双倍的噢
没签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没签订的应当在一年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工作一年以上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当支付二部分工资至签订之日止。
你在法律上可以获得赔偿但是工厂破产,很难在实际上赔偿你。法律规定赔偿也是优先赔偿有合同的员工。更何况你没有合同,存在严重的举证困难从现实角度来说,你很难获得经济赔偿

7,公司清算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转载公司清算具体程序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3)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在分配方式上可采取货币分配、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护股东的权益,又体现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则。文章标题】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程序及说明【关联词】破产清算 【类别】知识【来 源】转载 【作者】佚名 作者所有文章一、 清算、注销的必要性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二、 清算(一) 清算程序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二) 说明:1、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清算组备案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清算组成立文件;●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4、清算财产●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应当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注:■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提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5、清算费用●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7、清算方案●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企业债务。●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8、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确认后,视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清算组有违法行为的,不在此限。三、 注销登记(一) 注销登记程序1、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2、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公告企业终止。(二) 说明:1、 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呈报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单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会确认的公司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税务(国税、地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确认)。2、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清算组织成立的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8,什么是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怎样清偿的法律规定

1、合伙债务概念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2、个人合伙债务概念个人合伙债务,是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对于债权人来说,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3、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4、“双重优先权”原则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5、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对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现行《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现行《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现行《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三、合伙企业解散程序: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清算事务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资讯!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6.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一、什么是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合伙债务怎样清偿(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原对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债务并未规定联营各方对外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明确为连带主义,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在确定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上,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适用不同的原则所导致的责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担的是直接清偿责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合伙财产和合伙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作出规定。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不少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伙型联营企业规定“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一、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二、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三、合伙企业解散程序: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清算事务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提供交通事故处理、承接民商综合、刑事诉讼、公司法务、土地房产、工伤事故、婚姻家庭等10多种法律服务,一对一的专业服务,为您高效解决的法律疑难。http://www.sunlawyers.com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资讯!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6.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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