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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认证了作废怎么办,当月开的发票作废了但对方认证了怎么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2 10:45:41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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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月开的发票作废了但对方认证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对于已认证的那张发票要对方单位所在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书,然后根据通知单开一张红字发票即可。 应先通知对方将认证发票做进项转出,收回发票所有联次后,后再重新开具。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当月开的发票作废了但对方认证了怎么办

2,已认证的发票可以退回作废吗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已认证的发票可以退回作废吗如何处理

3,作废的发票认证了怎么办

作废的发票认证了按以下规定处理:作废发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开票方重新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需要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票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更多关于作废的发票认证了怎么办,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568fc91615826463.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作废的发票认证了怎么办

4,作废的发票认证了怎么解决

作废的发票认证了按以下规定处理:作废发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开票方重新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需要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更多关于作废的发票认证了怎么办,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568fc91615826463.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5,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是购货方已经认证了怎么作废

倘若发票已经认证,是无法直接作废,应该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发起红字发票申请,等待系统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表,将会自动传送到销售方,由销售方根据该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因为已经认证,是否跨月没有多大区别了,都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而且需要由购买方发起开具红字发票申请。拓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没认证可以记账,但记住啦:一定在下个月再把抵扣联认证抵扣掉的,在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证时,把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科目里即可:1、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贷:应付账款/应付货款2、在第二个月把抵扣联认证抵扣过后,即可把待抵扣进项税转入进项税额中的,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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