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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章遗失怎么办理,合同专用章以及发票专用章一并丢失了怎么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13 23:25:10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合同专用章以及发票专用章一并丢失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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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找市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登报后携带法人证件单位执照去派出所备案,最后拿着报纸及备案资料到正规刻章店补刻章。登报的话直接在支付宝或微信上搜索:跑政通,里面能极速登报,市级报纸选个实惠的,快递报纸上门。 可以加速去知道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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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票专用章丢失补办流程

法律分析:凭借税务登记证 ,去图章刻制中心重新篆刻不同材质或款型的发票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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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票章丢失了要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公司发票专用章丢失了,需要去报社做公司发票专用章丢失的登报公告,然后提供营业执照等资料去刻章店办理发票章的刻制手续,刻好新的发票章之后,需要去所在地税局做发票专用章的备案操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刻发票专用章丢了怎么办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1,按公安局的要求登报遗失声明。2,凭遗失声明到公安局开刻章的介绍信去刻新章。补刻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章,只要到公安局备案的刻印社刻印即可,需要材料有:1、营来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6,公司发票专用章掉了怎么办

公司发票专用章掉了,只需要重新补办就可以了。【发票专用章】用发票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务登记号,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章。中国国税印章的尺寸是40X28mm,地税印章尺寸是45X30mm。发票专用章的字体要求使用简化的仿宋体。【个人建议】再重新补办的时候,需要拿到公章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才行。我建议你在生活中一定要保管好专用章,只有这样才可以不影响你的正常生活,如果想要进行补办的话,需要到纳税大厅进行办理。必须要携带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以及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扩展资料】公告指出,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7,发票专用章掉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合同章丢失需要办理作废手续,具体流程如下:1.携带营业执照和合同章编号到所在地的公安管理部门登记废止;2.在市级以上媒体报刊上刊登作废说明;3.登报作废后,携带登报作废的报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如法人委托经办人的再带好经办人身份证)、法人出具的委托书(需要法人签字)和股东会决议(所有股东签字)、公司章程,并带好印章持章证至刻企部门办理;4.需要更改印章图形、字体的,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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