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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失联发票怎么办,发票已认证完成抵扣一年后税务局通知成失联票怎么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2 05:14:10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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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已认证完成抵扣一年后税务局通知成失联票怎么办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方违法虚开发票,你应当及时进行自查补税,避免稽查部门介入带来罚款的更大损失。

发票已认证完成抵扣一年后税务局通知成失联票怎么办

2,别人给开的发票税务说失联怎么回事

也就是失控发票,在金税系统里面认证对碰不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普通发票,开票时间或内容对碰不到。

别人给开的发票税务说失联怎么回事

3,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企业走逃是税务机关控管不力却殃及下游受票企业。发票作为交易的凭证,只要货物的交易是真实的,对交易方的背景调查交易后的行为担保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要求,把国家税款流失的责任强制粗爆的转嫁到合法纳税企业身上,是税务机关及其不负责任的不作为表现。拿的是纳税人的钱却拿着刀来砍纳税人!天理不容!!

对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4,我想问您失联企业发票处理您有官方参考的文件吗我现在是失联企

你可以查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关于走逃失联企业的定义,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对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其所开具的发票应当认定为异常发票,异常发票是不允许抵扣的;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抵扣联让抵扣用,比如通过网上认证;发票联让入账!

5,走逃失联发票会使企业自行开具的发票作废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6,单位收到失控发票但对方单位消失了税务局要求补税怎么办

不管什么情况税务局要求补税的,单位只能按规定先交税。交税之后再去税务局申诉处理。失控发票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这时有两种情况:1、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纳税人正常经营且存在真实交易的,增值税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一方面应该按照要求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如果已经申报抵扣的,还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另一方面及时联系销货方,核实其造成发票失控的真正原因,如果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经税务机关相关流程核实后,将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属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督促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已申报并缴纳税款后,也将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发现销货方存在违规行为或拒不履行其纳税义务的,应主动向税务机关举报,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携带这张发票的抵扣联和公章到税局去,填写表格,补缴税款

7,我想问您失联企业增值税发票处理

这个票可以呀,需要和税局好好沟通一下,数额小的话直接转出也行。关系也不能太僵。如果数额比较大,就需要找到相关负责人,好好解释一下。
请参见国税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 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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