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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怎么做减免税备案,纳税人如何减免税审批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08 11:24:53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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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如何减免税审批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需要提报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审批免税种类所需的证明材料。 办税程序: 受理—实地核查—审核—审批。

纳税人如何减免税审批

2,怎样审请个人所得税免税

个人所得税减免如何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符合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个人,应对照减免税政策和减免税项目,在发放个人工资薪金前,向财务处提交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所需资料如下:1、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2、《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3、残疾的提供有效的残疾证.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供).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薪金所得申请减免的提供).

怎样审请个人所得税免税

3,纳税人如何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

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5、非中途入园的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需附送税务机关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批复》复印件。税务机关对报送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制作《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先上门向主管税务所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在取得主管税务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后,再通过网上申报等方式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未取得税务机关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上门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5、非中途入园的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需附送税务机关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批复》复印件。税务机关对报送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即时制作《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如何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

4,高企认定证书下来之后要去哪里备案才能真正开始减免税收

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市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办公室递交材料。符合条件的,市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办公室给以确认,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并返还一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企业需将此表送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情况市级国税机关确认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起,但如企业报送资料晚,有可能从国税机关确认后有效。  申请流程:  1、 首先,企业要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  2、其次,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3、下一步是企业要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是终身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第十四条 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管理事项表项目 备案时间 享受方式 报送资料1、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年度申报时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购买国债、利率、利息收入等专项说明);(二)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三)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年度申报时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二)投资合同或协议书;(三)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四)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五)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六)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免税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年度申报时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备案申请报告;(二)投资合同或协议书;(三)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四)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五)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六)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证明材料;(七)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4、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企业年度申报时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事后报备资料说明;(二)年度申报时,提供各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年度申报时 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 (一)事后报备资料说明;(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四)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五)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备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管理事项表的规定办理事先备案手续。

6,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事项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所列举的产业和项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这里电力是指核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不含火力发电。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纳税人名称(章) 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编码 备案项目起止年度 年度至 年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备案项目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意见(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后,纳税人、税务机关各存一份。 2、税务机关不予备案登记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提交资料清单: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登录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此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享受事先备案类优惠企业提交,查验后退回); 3.申请享受特定项目减免税的企业,根据不同的优惠项目确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事先备案项目: (1)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①产品品目列举; ②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初加工的工艺流程描述; ③企业生产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具体种类说明; ④特定经营项目的资质核准证明。 上述①、②、③项也可在企业申请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并予以列举、描述和说明。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 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④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①符合《目录》所列项目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4)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税收优惠: ①企业申请抵免所得税专用设备清单列明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数量、应用领域、能效标准、发票号码、金额、申请抵扣税额等; ②专用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等能够证明该专用设备属于《目录》所列能效标准和性能参数的技术资料复印件; ③不能提供②所列资料的,由企业出具专用设备效能或性能、功能认定说明(列明能效认定依据、计算过程、计算结论),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来源资料(如:设备铭牌拓影件、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④认定有争议的,需出具市级(含)以上专业技术部门(如环保、质检、安监、发改委等)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购置专用设备发票及购货清单复印件; ⑥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 ⑦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说明。 其中⑥、⑦项也可一并在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 (5)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①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应提供以下材料: a、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b、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c、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d、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②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应提供以下材料: a、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b、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c、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d、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 ①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②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③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①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②享受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优惠的,提供“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证书”; ③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④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及其专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 ⑤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及汇总表。 (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①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复印件; ②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①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②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证明材料; ③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④企业投资额证明材料。 (10)再投资退税税后优惠: ①有权部门颁发的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封装企业的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②董事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决议; ③用于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说明及已纳税证明; ④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供追加投资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的,提供投资合同或协议书、新设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封装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 ⑤再投资发生时纳税人记载再投资金额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⑥投资者委托纳税人申请再投资退税的授权委托书。 (11)证券投资基金税优惠: ①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 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案、申请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投资份额证明件等; ③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等。 (12)清洁能源基金税收优惠: ①项目收入上缴凭证(复印件); ②涉及捐赠的应提供捐赠协议及收据(复印件); ③运用基金资金购买国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基金账户利息收入明细账、国债利息收入明细账及其按月汇总表。 (13)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①“动漫企业证书”及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复印件; ②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①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a.宣传部门会同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的转制企业名单; b.转制方案批复函; c.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d.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e.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②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属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范围的说明。 (1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①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公布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文件(复印件); ②属于法定免税收入范围的证明材料如捐赠协议或合同以及符合条件的收据、政府补助文件、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会费的文件、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银行孳息证明等。 (16)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④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⑤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⑥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7)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①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②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③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④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8)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 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1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税收优惠: 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②综合利用的资源及该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减计收入额等说明(可在申请报告中予以反映)。 (20)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税收优惠: ①有关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 ②捐赠协议及符合规定的捐赠收据复印件; ③符合条件的实际减免税金及附加明细。 (21)农村金融税收优惠: ①符合条件的农户证明; ②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证明; ③单独核算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④属于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合同; ⑤单独核算的免税保费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22)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 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③另外,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下列资料: a.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b.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c.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2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除符合财税[2011]58号第三条规定应按审批程序报批的项目外): ①《企业享受_______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 ②凡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后,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方式提供证明文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4)社会公益税收优惠: ①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前年度《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书; ②《企业享受----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 ③收入明细资料。 事后备案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①企业购买国债的凭证复印件; ②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税收优惠: ①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②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③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④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⑤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属于居民企业的证明材料。 (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暂不报送其他附列资料。 注: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报送附例资料2份。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文书填写规范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受理之日起按以下期限进行备案: (1)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减免税备案,必须在7个工作日进行备案; (2)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3)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1.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有备案权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3. 备案权限的具体规定为: (1)事先备案 省局备案项目: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税; ②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税; ③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免税; ④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税收优惠; ⑤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市(州)局备案项目: ①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② 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③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④ 清洁能源基金税收优惠; ⑤ 证券投资基金税优惠; ⑥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⑨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⑩再投资退税税后优惠。 县(区)局备案项目: 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②农村金融税收优惠;③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税收优惠;④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税收优惠;⑤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⑥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⑧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惠。⑨社会公益税收优惠。 (2)事后备案 县(区)局备案项目: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小型微利企业。 法律责任: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提请备案而自行享受优惠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等相关税收法规承担违法违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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