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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下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网络上如何打印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报告表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06 02:25:44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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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网络上如何打印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报告表

一般都是可以直接打的嘛 或者下载到电脑上再打印啊
可以直接打印或者下载到电脑上打印。 如果要打印以前地税报表可以先进入地税申报网,点击涉税查询——纳税查询——申报表查询——在选择所要月份,这时就看见当月所申报的所有报表,就可以打印了。

在网络上如何打印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报告表

2,怎么下载单位涉税反馈表

直接在电子税务局右上角搜索栏录入“单位涉税反馈表”。百度文库了有模板,可以查到单位涉税反馈表,单位涉税反馈表多是建筑行业异地预缴税款后核销时的反馈表,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填写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根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写报告管理编号,填写实际的经营期间,填写货物存放地点,填写合同名称,对应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合同名称,填写预缴税率,预缴金额,合同金额等即可。

怎么下载单位涉税反馈表

3,深圳国税局申请开具纳税证明的报告怎么下载

网上没有固定下载的格式.你可以自己打印一份纳税证明,内容如下 1:公司名称: 2:纳税识别号: 3:税款所属期: 4:用 途:最后带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就OK了!
以企业身份进入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有个纳税证明开具,好像不用去国税开具了

深圳国税局申请开具纳税证明的报告怎么下载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怎么做

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包含三大步骤: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3、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 税总发〔2017〕103号 )。

5,怎样下载2010年河北省国税局外网税收调查

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纳税人之家-下载专区-涉税软件-2010年全国税收企业录入版及填报说明(4月30日更新)-下载安装。
上河北省国税局网站上去找找
到河北省国税局网站-纳税人之家-下载专区-涉税软件-2010年全国税收企业录入版及填报说明(4月30日更新)-下载安装。 over

6,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 怎样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 、用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根据提示选择相应选项; 2 、填写申请表; 3 、预览提交:预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内容,检查报告信息是否有错误。若信息有误,用户可以返回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即可提交; 4 、审核:递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要等候税局人员审核。未审核前可点撤销申请撤销跨区域涉税事项申请; 5 、完成:税局人员审批通过后,可以在已办事项中看到受理通过的状态。 以上就是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的相关内容。 跨区域涉税怎么缴税 一、计算: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依照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申报纳税; 二、申报: 1 、填写预缴情况表: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 2 、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款,申报时可抵应纳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述预缴税款体分级预缴税款中,不会根据报表的逻辑关系重复纳税。 本文主要写的是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的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7,听说外经证取消了那我公司在异地提供服务时是否也无需进行报验缴

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仍需报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此外,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不通过怎么办

不通过可以继续申请、或者打客服电话跨区域税源信息报告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我要办税】——【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第二步:填写申请表第三步:预览提交页面是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进行预览,查看报告信息是否有误。若信息有误,请返回上一步进行填写,若确认无误即可点击提交按钮。第四步:审核点击【提交】按钮,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需要等待税局人员审核。纳税人可在【我的已办事项】中查看审核进度。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未审核前可点击“撤销申请”撤销跨区域涉税事项申请。第五步:完成税局人员审批通过后,您可以在【我的已办事项】看到状态为“受理通过”。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外省来本省经营):业务背景:外省市企业到达经营地后,要进行报验登记、预缴申报的话,需要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通过电子税务局,可以关联绑定外省的跨区域事项报告。对于未关联的跨区域事项报告:实现跨区报告的查询、关联对于已关联的跨区域报告,该自然人可以针对具体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实现报验登记、查看报告表,预缴申报,申报结果查询,、税款缴纳、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等功能。

9,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在外地的工程发票吗

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需要网上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开具自注册地税务机关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在项目预交2%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10,跨区域涉税怎么申报个税问切换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11,财务人员异地施工如何进行税会处理你真的会吗

异地施工是建筑业企业最鲜明的一个特点。为了完成项目合同,建筑业企业通常采取两种施工模式:一是直接在外埠设立项目部,二是在外埠成立分公司,由分公司管理项目部。这两种模式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所区别。今天先谈谈第一种模式,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何进行税会处理。1、项目部不是分公司,只是建筑业企业一个内部生产单元,它不需要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因此,这种模式下,项目部不具备税法上的独立性,发票是由总公司对业主开具,收入(包括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下同)是由总公司确认。2、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跨省级行政区施工的,需要向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省内跨县(市、区)的,是否需要填报,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3、会计核算模式方面,又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项目部不单独设置账簿,所有的项目均由总公司统一集中核算,更多的是由各项目部独立核算,以便于对项目的业绩评价和考核。项目部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可比照总分公司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进行处理。4、增值税方面,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由总公司向业主开具发票,项目部取得的专票,抬头和税号也是总公司的,进项和销项由总公司进行综合抵扣和汇总申报。二是,如果项目存在预收款,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收到预收款时,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预缴的地点分为两种情形:项目所在地与总公司机构所在地跨县但在同一地级行政区的(以下简称同区项目),向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跨地级行政区的(以下简称跨区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三是,纳税义务发生时,同区项目不预缴,次月申报期由总公司纳税申报;跨区项目需要先预缴,次月总公司纳税申报时凭完税凭证抵减应纳税额。5、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的会计处理。(1)预缴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预交(简易计税)—应交城建税等(项目地税率)贷:银行存款(2)月末抵减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计提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预交注意:这笔分录的意思是,不同计税方法项目已预缴税款和应纳税额是可以综合抵减的,要注意按照孰小原则。(3)月末结转附加税费(含补提部分)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6、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以及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项目所在地与总公司机构所在地跨省级行政区的,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公司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实务中,一般是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预缴企业所得税。二是,项目所在地与总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省级行政区的,是否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各省级国地税联合制定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存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可能性。7、建筑业企业汇算清缴时,先算出总公司本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再凭完税证明扣除项目部已按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差额在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缴纳。8、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预缴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2)年末计算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不明白啊 = =!

1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的具体流程

跨区域税源信息报告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我要办税】——【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第二步:填写申请表 第三步:预览提交 页面是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进行预览,查看报告信息是否有误。若信息有误,请返回上一步进行填写,若确认无误即可点击提交按钮。 第四步:审核 点击【提交】按钮,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需要等待税局人员审核。纳税人可在【我的已办事项】中查看审核进度。 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未审核前可点击“撤销申请”撤销跨区域涉税事项申请。 第五步:完成 税局人员审批通过后,您可以在【我的已办事项】看到状态为“受理通过”。 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外省来本省经营): 业务背景: 外省市企业到达经营地后,要进行报验登记、预缴申报的话,需要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可以关联绑定外省的跨区域事项报告。 对于未关联的跨区域事项报告:实现跨区报告的查询、关联 对于已关联的跨区域报告,该自然人可以针对具体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实现报验登记、查看报告表,预缴申报,申报结果查询,、税款缴纳、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等功能。 纳税人端: 一、关联外省跨区域事项报告, 1、登陆电子税务局,选择个人办税,确认登陆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按钮。 登陆后点击我要办税,点击其他服务事项,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外省来本省经营)】。 2、点击未关联外省跨区域事项报告,选择报告开具日期起止,录入外省社会信用代码和法人姓名,点击查询按钮。 3、点击关联绑定,提示是否确定要关联涉税信用代码为xxx的报告,点击关联。提示关联成功。 二、报验登记 1、关联成功后,点击已关联外省跨区域事项报告。选择报告开具日期起止,点击查询。 找到需要做报验登记的外省企业信息,点击报验登记按钮。 2、跳转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界面,勾选要报验的记录,点击下一步 3、进入上传附报资料界面,上传资料或者不上传,点击下一步 4、进入预览提交界面 5、点击提交,报验提交成功。等待外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6、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在电子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外省来本省经营)】中,再次查询此时状态已变更为:已报验未反馈。 点击查看报告表,可以查看跨区报验信息。 接下来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需要办理后续的系列业务。 税务端: 1. 外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到140平台,所有待办下找到该笔申请,受理 2. 进入受理页面,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事项办结。如存在问题可进行不予受理。 3、录入隶属关系,主管税务局,主管税务所,点击下一步,再点击确定。 至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办理成功。

13,请问各位有没有能下载税务局下发文件全文的网址如国税发2009

国家税务总局http://202.108.90.178/guoshui/main.jsp把右上角的“高级查询”展开就可以查询
国税大厅说的是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内设多个窗口,纳税人可以通过大厅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可以说是纳税人在国税局办税的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下载: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  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九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更详细可咨询-四川宏发税务代理有限公司,百度搜公司名就可以了  ================================

14,什么情况下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以下情况应该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上述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执行。”扩展资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网上办理操作流程一、业务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调整为一合同一报告。本市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二、业务前提1、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2、纳税人不是跨区税源登记;3、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三、功能节点网上税务局——我要办事——税务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四、操作步骤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第一步:填写表单注意:标*的项目为必填项目。1、输入经办人姓名、电话、手机号。2、下拉列表出经营方式,可多选。3、下拉列表选择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行政区划。4、输入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5、输入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操作:按实际情况输入合同信息;跨区域经营情况需填写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有效期限起、合同有效期限止、合同金额;合同信息必须填写。6、输入合同相对方企业名称。 7、选填合同对方纳税人识别号。8、输入联系人手机,跨区域经营地街道乡镇(选填)。9、填写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本次已填写的内容。点击[下一步]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如仅保存未提交,则下次进入该表单时,前次保存内容可选择回显自动带出,无需再次输入)第二步:上传附件并签名。此业务无需上传资料,点击[签名并上传]按钮进行签名。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请仔细阅读提示信息,知晓CA证书的法律效力。如无问题,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点击[确定]按钮返回事项列表。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事项进度”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待税务机关办理后,点击“文书号”可以查询详细情况。点击结果通知书,效果如下图: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网上办理操作手册
文章TAG:怎么下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怎么下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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