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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怎么还收工会经费,请问有工会经费吗今年地税怎么出来个工会经费还是强制征收我们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5-07 09:59:35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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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有工会经费吗今年地税怎么出来个工会经费还是强制征收我们

工会经费早就有,当地工会组织委托地税代收,如果你们按规定不必成立工会不用交,不用理会它们,如果硬要你交,让他们拿出文件来。

请问有工会经费吗今年地税怎么出来个工会经费还是强制征收我们

2,工会经费都拨给了给本公司工会为什么还要交给地税啊

你理解是有问题的。工会经费不是交给地税。地税只是代个地方工会收取。你们工会如果给员工组织了活动,凭取得的发票,可以到工会去报销。这样是为了杜绝以前,工会经费不花,却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工会经费都拨给了给本公司工会为什么还要交给地税啊

3,地税的工会经费怎么算

地税的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但要取得正式的工会收缴收据才可在税前列支
按照工资总额的2%交纳。并凭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交单》记账。

地税的工会经费怎么算

4,为啥税务局会收工会经费

收缴方式的转变。税务局会收工会经费的原因是由于”没有成立工会也要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费,工会成立后返还50%,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各级工会组织征收改为由税务机关代收,这是收缴方式的转变。

5,地税工会经费怎么申报

地税可以通过采取网上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上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地税工会经费是必须要申报的,并且不可以进行零申报处理。采用网上申报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前往百度APP查看回答工会经费的具体申报每个地方有所不同,一般在电子税务局里面进行申报,企业点击“综合税(费)申报表”,进入综合申报表操作界面,点击工会经费申报进入具体的申报录入界面,按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数据填写;然后点击申报。希望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在纳税申报中选择增加行,选工会经费--地方工会费。
网络申报的话,需要缴纳的当月进去就能看到未申报提示

6,我们是私企没有工会为什么地税要收工会经费呢

合理,按照工会法、公司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必须要设立工会,小公司、私营股份公司也不例外,你们设立公司时就应该接受了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不要设立公司。因此,让你们缴纳工会经费就是应该的了。你们不设工会,是你们没有遵守法律规定。

7,地税征工会经费的问题

没有工会地税让交也得交,地税是替工会收缴的.是按比例上缴的.计提时三项经费为:工资总额的14%为福利费,2%为工会经费,1.5%为职工教育经费.其中工会经费上缴时得填写"工会经费缴款书",一式六联,有的联加盖财务章和法人章,直接交银行就可.但是上缴金额为:工资总额的2%的40%,其余60%留在企业自己.以备自己的支配.不用管地税的通知所说,直接按照正规程序办就行,纳税申报表上填写时最好按工资总额的40%写在计税依据处,税率处写2%,这样计算的工会经费就是应该上交的了. 不过俺已经后悔自己没有按40%的工资总额算了.等于会计分录中的工会经费全部上报了.俺还是想按照40%上缴,毕竟税务局讲的也不明白.咱按照规定上缴应该没有问题的.hehe,这也是请教老会计后得到的心得

8,工会经费交地税局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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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地税通知缴纳工会经费

不明白 为什么让地税强制你们缴纳 那么这些工会经费的使用你们也应该设人专门保管 余额不得税前抵扣
工会会费一般是一个季度交纳一次,根据季度工资总额*2%来计算,可以税前抵扣,借:管理费用-工会会费,贷: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司没有工会组织也要缴纳工会经费,很多地区由税务局代征,缴纳工会经费计入管理费用,可以税前列支。
本应交给当地工会,并取得工会专用收据的。有的地区地税代收了。提取: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缴纳: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贷:银行存款一般会返还40%返还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返还款可用于公司工会活动经费,使用时: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10,工会经费为什么要交给税务局

法律分析:工会经费不是交给地税。地税只是代个地方工会收取。你们工会如果给员工组织了活动,凭取得的发票,可以到工会去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11,地税代收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返还60工会经费账务如何处理

工会经费都是按照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提取后转单位工会账户,由企业工会上载企业提取额的40%给上级工会。由于现在工会经费难以收取,所以各地以税收的形式让税务代为收取,而这个收取额度是全额收取,按理应该返还60%给企业工会,由于很多企业没有工会组织,所以也无法返还,我估计你单位应该是有工会组织的,起码表面上有,所以享受工会费返还。返还的工会费不是企业的费用(或者收入),是职工活动费用,应该专人专户保管,如果是财务代管,可以放在其他应付款-工会费以备职工活动时支取。
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职工薪酬;代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上缴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代记银行存款(上级60%,转入本企业工会组织40%)
企業按照2%繳納的工會經費屬於稅前列支。由社區返回的工會經費,不是返回到企業財務賬上,而是返回到企業工會帳戶上,用於開展工會工作。企業帳戶與企業工會帳戶是兩回事。

12,工会经费怎么计算缴纳

工会经费是地税局代收的,没有工会组织的要全额交,有工会组织的交40%,60%交本单位工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自然是属于其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工会经费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的,它的来源的合法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13,请问地税网上面出示的缴交工会费的通知是每个公司都要缴交的吗

尊敬的纳税人,按照粤工总(2013)63号文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缴费单位应按月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交上月工会经费。未作缴费核定的,直接使用“非核定税种申报”功能申报工会经费。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它收入。 目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开业或设临已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暂按其40%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目前缴纳工会经费的范围是私营以上企业,是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如果公司有工会组织的会予以60%的返还,如果没有就全部缴纳了!
按工资额的2%交纳,规定是这样!

14,听说工会经费以后由地税局代收是真的吗怎么个收法请指教

  是真的,你申报地税时,网上有两费申报表,你可以打开看看,我这还有大连市的文件,发给你看看吧!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总工会  大地税函〔2008〕11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总工会:  现将《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征缴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税局为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主体的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二、征缴标准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  1.所谓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计入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无法查清或核算不实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缴费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比例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其中,中国金融工会管理的在连金融、保险单位按2%经费的15%缴纳;邮政、电信、移动、铁路、地质等产业按2%经费的10%缴纳;电业产业按2%经费的13%缴纳;机场按2%经费的30%缴纳。此类缴费单位应当填写《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单位审批表》,并持相关证件资料到市总工会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报征收  (一)缴费单位填写《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费登记表》,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报送到大连市总工会或区市县总工会。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照属地征缴原则,由缴费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征缴管理。  (三)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l 0 日前,填报《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以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的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节假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有关规定办理。  (四)地税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过国库进行核算。缴费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将其应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入国库。  (五)地税机关要及时与国库进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对账工作,确认无误后,通过国库“工会经费待划转户”划转入大连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六)2008年7月1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各级工会负责清理补缴。  四、检查与监督  (一)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有权对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情况进行检查。  (二)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和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劳动工资报表、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谎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三)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就少缴、漏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违法行为,向工会组织或主管地税机关举报。工会组织和主管地税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调查,按规定办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法律责任  (一)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总额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经主管地税机关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由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信息传递  (一)地税机关与总工会应当加强信息交换与传递,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向总工会传递有关代征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总工会应当定期向地税机关提供本地区工会组织的组建信息。  (二)缴费单位发生设立、变更、注销等其他事宜,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市总工会及同级总工会。  七、附则  (一)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征入库后,县级以上工会定期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工会经费返还到建会单位的工会经费账户。  (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征入库后,因特殊原因需要退费的,缴费单位应当向市总工会提出申请,由市总工会办理具体退费事宜。  (三)工会经费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后,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的收缴主体,其原有独立管理原则、管理使用办法不变。  (四)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大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原工会经费缴纳办法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大政办发〔2008〕10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市残联联合制定的《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及《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大连市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地税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一)具体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二)相关概念界定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2.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未参加年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照政府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3.已安排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享有平等工资、福利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4.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依据市或区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  三、征缴办法  (一)征缴时间  保障金按年计算、按年征缴。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期为次年5-6月,征缴期为次年7月;2007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期为2008年6-7月,征缴期为2008年7月。  (二)审核认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市级财政拨款单位、市地税直属局、保税区地税局及高新园区地税局管辖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审核。  每年审核期内,用人单位须携带用人单位工资手册(或工资明细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到市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并填写《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须携带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中国残联制发的《中国残疾人证》,填写《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情况为用人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并加盖审核单位印章。  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核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确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三)申报缴纳  财政部门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对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须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其他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缴纳。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和相关程序。  四、征缴管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保障金属政府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减免。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代扣,对已入库保障金的收入、上解、下划等事项管理并记账;残联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统计欠缴情况,将收入情况记账到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具体负责征收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各级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征收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以及各支库,对保障金收入及滞纳金在预算收支科目的10301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中反映。  (四)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统一使用辽宁省财政厅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五)凡199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未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补缴时限,同时通知财政或地税部门代扣、代征。  (六)保障金市县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和市残联另行制定。  五、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由财政、地税部门依法处理。  (三)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应对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保障金的征缴、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  (四)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中具体事宜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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