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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地税网厅怎么身份验证,什么时候开始社保由税务局代收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5-27 12:51:39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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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时候开始社保由税务局代收

重磅消息!社保费2019年起由税务部门征收,你要多缴费吗? 00:00 / 02:03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什么时候开始社保由税务局代收

2,鲁o是哪里得车牌 好奇怪

鲁0,在山东0字头为省直以及公安专段,公安牌照为鲁0加地市代码,省直为鲁0加全部数字牌照。如济南公安鲁0A0001,省直鲁0 12345。鲁0 00***公安厅及厅属单位 鲁0 01***省委 鲁0 02***省人大 鲁0 03***省政府 鲁0 04***省政协 鲁0 05***省纪委 鲁0 06***省高级人民法院 鲁0 07***省人民检察院 鲁0 08***省直机关管理局(部分为省国家安全厅) 鲁0 11***省财税系统(财政厅、国地税、工商) 鲁0 12***省政法系统(国家安全厅、司法厅、民政厅) 鲁0 13***省科技、科学系统(省科委、社会科学院) 鲁0 14***省农林系统(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 鲁0 15***省文教卫系统(教育厅、体育局、卫生厅、文化厅、广电局) 鲁0 16***省水利电力系统(水利厅、黄河河务局、电力局、鲁能集团) 鲁0 17***省工业口(原工业口改革后的一些办公室) 鲁0 18***省交通口(交通厅及厅属机构、济南铁路局、山东民航) 鲁0 19***省金融口(省人民银行、审计厅、各商业银行山东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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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忘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申报密码如何处理

如果扣缴义务人忘记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申报密码,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重置,也可以由扣缴单位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重置。为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开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需进行实名认证,纳税人通过两种方式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开户,纳税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深圳地税任一办税服务厅,通过自助终端或人工方式办理,纳税人可在深圳地税官网自行实名认证,直接开户。扩展资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注意事项: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或延后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上线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温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税务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税申报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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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把户口迁转到西安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1.首先到接户口(西安)村委会或社区打证明,就是同意接你户口证明。2.拿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本人户口簿到迁入派出所(西安)打同意接手续后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准迁证。3.拿了准迁证后,再到迁出地(异地)派出所户籍科打迁出证明。4.拿了迁出派出所准迁证后再回来到你上户A派出所(西安)上户即可。 如果已经解答您的疑问,麻烦您点击评价给5颗小星星赞~ 提问 我准备中考了我户籍在延安现在在宝鸡上学,想高中考西安,我大姑在西安我可以把把户口转过去吗 回答 到接户口(西安)村委会或社区打证明,看是否同意接你户口证明。 您这种情况应该是不能转过去的。 详细的建议您咨询您姑姑所在的村委会或者社区是否同意接入您的户口 提问 好的谢谢 回答 不客气~ 如果已经解答您的疑问,麻烦您点击评价给5颗小星星赞~ 更多7条 

5,公务员考试中省考与国考有什么区别

一、区别一:组织单位、性质、范围不同1、多省公务员联考录用考试是由各省公务员局自主组织的。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时间在同一天举行的公务员“联合考试”。值得注意的是,多个省份在同一时间进行笔试,但是由各省公务员局自主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除了考试时间一致以外,报名时间、组织单位、考试内容均不同。并且部门省区、部分职位有户籍限制。2、省考是由各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开展的在本省范围内公务员录取考试。部分省区、部分职位有户籍限制。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均由各省自定。3、国考则是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公务员考试,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均为全国统一,招考对象无户籍限制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二、区别二:考录机关不同1、按层级和隶属关系,公务员考录职位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序列;按机构性质和职能,中央和地方公务员考录序列分为多个类别和系统。2、国考(中央公务员考录序列)四大系统: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央国家行政机关。3、省考(各省公务员考录序列):党群机关、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三、区别三:考招考对象范围不同1、国考:全国各省区居民均可报考,无户籍限制。2、省考:部分省区、部分职位有户籍限制。四、区别四:笔试科目相同但细节不同1、公共科目2、国考:行测申论均实行分级分类考试,按照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不同要求,设置两类试卷。3、省考:省考的公共科目与国考类似,大部分省份为行测和申论,不分类。但部分省份会实行分级分类考试,比如浙江行测分ABC三类,申论分AB两类;山东申论试卷分为ABC三类;海南考试类别为甲乙类,乙类只考行测。四、专科科目1、国考:报考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编译局、外交部、文化部、商务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全国友协、中国贸促会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鲜语(韩语)、葡萄牙语等8个非通用语职位的人员,还将参加外语水平考试;报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的人员以及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将参加专业科目考试。2、省考:大部分省份没有专业考试,但个别省份会有。如海南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需进行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上海公务员考试须进行专业科目考试;浙江报考社区干部类的考生需参加综合应用能力(三)考试。

6,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及补助标准是什么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我国在2012年出台了最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老保障室外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应按每月60元的标准领取高温补贴。同时,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费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的企业标准来制定发放的,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而且,降暑饮料不能充抵补贴  根据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8月。至于具体到月初、月中还是月末发放,该负责人表示可由各用人单位随发薪日期自行确定。“大家可以注意一下本月领的工资条,上面应该有6月份的补贴发放记录。”该负责人提醒说,上述通知特别列出一条,企业在高温期间下发的防暑降温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也不得在工作人员因高温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补贴只向高温期间在岗工作的劳动者发放,其间休假或脱岗的劳动者并不享受。劳动者如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可凭工资条举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下我国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三)对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等不同的高温作业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五)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七)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八)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和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时对其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九)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Ⅲ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  (十一)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时间: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七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高温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八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二)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暑降温的宣传教育,组织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参考资料来源: http://china.findlaw.cn/laodongfa/yuangongquanyi/yuangongquanyichangshi/1060854.html

7,事业单位中哪些是热门单位和公务员岗位哪些最热门

中央党群机关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 中央办公厅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央编译局 中国外文局 全国人大机关 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 民革中央 民建中央 民进中央 农工党中央 九三学社中央 台盟中央 民盟中央 中国科协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中国贸促会 全国工商联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华职业教育社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中国作家协会 全国总工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台办 中央党校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中央党史研究室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林业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 国家邮政局系统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 司法部燕城监狱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兰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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