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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增值税年度清缴一年怎么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本年累计怎么算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5-13 10:52:34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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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本年累计怎么算的

从1月开始到当月的累计数哦
是的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本年累计怎么算的

2,国税个体商户全年销售额是怎么计算的

累计申报金额是以滚动的12个月来计算的,个体工商户超过80万的话就达到了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必须办理,所以我建议你暂时先停止用票,或再办一个营业执照。
小规模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应纳增值税=78/(1+3%)*3%=2.2718 万元

国税个体商户全年销售额是怎么计算的

3,如何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项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17% ,不区分是否超过原值。销售08年12月31日以前的也不区分是否超过原值了,全部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如何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4,取得销售收入208万原值50万已计提折旧40万应纳增值税多少 搜

就不知道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了,有两种算法: 一、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分别做了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税额=(208000 /(1+4%))* 4% * 50%=4000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税额=(208000 /(1+3%))* 2% =4083.38元
你好!由于你公司机器设备是是2006年购入,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其进项在购入时未抵扣,故销售时计算税金时不是按17%,而要按照4%的征收率再减半征收增值税。故计算为:20.8/1.04X4%X50%=4000元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5,年终奖缴税计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当月个税为 2700-2000=700*10%-25=45 第二步:计算年终奖的个税为 3680/12=306.67,对照税率表找出税率5%和速算扣除数0 3680*5%-0=184元 合计本月应交个人所得税 45+184=229元 说明: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1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6,研发费加计扣除中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如,我公司07年的研究开发支出总共是500万,资本化支出300万,07年12月确认了300的无形资产,10年摊销,年底,税法按150%加计扣除抵税,请问当期应纳税额如何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如何计算和调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根据上述规定 ,可以分两个步骤处理: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计算:200+100=300万元账面处理:按照200万元直接列支为当期费用税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00万元。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计算:300+150=450万元,每月差异 150÷10÷12=1.25万元账面处理:无形资产按照300万元原值分10年摊销。税务处理:每月申报时做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25万元。原则:账面处理按会计制度,纳税申报按税法,此处理无需调账。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二)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三)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四)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五)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六)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结合问题所述情况,公司所持有的发电上网指标不属于上述应征收营业税的无形资产范围,不用缴纳营业税。同时也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不用缴纳增值税。
按照楼上说的 假如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300万,会计上按300万摊销,而税法上可以按300*150%=450万摊销。所以调所得税的时候,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300*50%=150万。假设每年的会计利润是1000万,则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00-150)*25%=212.5
例如,我公司07年的研究开发支出总共是500万,资本化支出300万,07年12月确认了300的无形资产,10年摊销,年底,税法按150%加计扣除抵税,请问当期应纳税额如何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如何计算和调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根据上述规定 ,可以分两个步骤处理: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计算:200+100=300万元账面处理:按照200万元直接列支为当期费用税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00万元。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计算:300+150=450万元, 每月差异 150÷10÷12=1.25万元账面处理:无形资产按照300万元原值分10年摊销。税务处理:每月申报时做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25万元。原则:账面处理按会计制度,纳税申报按税法,此处理无需调账。
2010年1月开始研发某项技术,10月研发成功,如发生费用金额100万元,符合确定无形资产条件,该项技术使用年限为10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研发费没有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加计扣除过,那么,在该项资产进行摊销时,将每年计算的摊销金额进行加计。每年应摊销金额:100万元/10年=10万元(会计处理)税前可扣除金额为:10万元+5万元=15万元(税务处理)

7,企业做好汇算清缴工作需要关注哪些税

中央补贴不缴增值税但可能要缴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企业在取得相关中央财政补贴时,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结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理解所得税执行口径2013年岁末,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73号公告规定,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78号公告规定,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显然,73号公告和78号公告的政策执行口径分别适用于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同时,73号公告和78号公告的政策执行口径有助于理解企业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税前扣除口径。结合开发回迁安置用房营业税政策确定所得税扣除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等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的“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回迁房建造支出”。显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明确的是回迁安置用房的营业税问题,但有利于解决该项业务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企业年金所得税前扣除有标准企业年金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明确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在企业纷纷实施年金计划之时,有必要联想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审计是工商年检用,年检通知会注明要求出审计报告企业的条件;税审是税务局要求企业出具税务鉴定报告,开汇算清缴会的时候会说明出税务鉴定报告企业的条件;汇算清缴就是企业所得税年报,五月底前报送数据,清算企业全年有无调增调减事项,清缴所得税款。2.审计报告年检时给工商;税审报告汇缴完后给税务,一般给管理员。3.所得税在地税的企业税审报告给地税;所得税在国税的给国税。4.汇缴跟审计没什么关系,税审就是审计企业所得税有无漏缴情况。区别在于工商部门要审计报告,税务部门要税审报告。5.汇缴由企业自己申报。税审报告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汇缴报送数据时,直接照搬税审报告数据即可,因为税审报告中的表格和汇缴表是一模一样的;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跟汇算清缴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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