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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怎么开外经证,总包方为异地施工企业分包方如何缴税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16 06:38:40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总包方为异地施工企业分包方如何缴税

由总包方 代扣缴营业税

总包方为异地施工企业分包方如何缴税

2,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均是异地施工都有外管证双方该怎么上税 搜

当地地税交。归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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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分包商在海外施工如何给承包商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个就是看是啥项目了,要是援外项目。总承包是按项目进度,给做个结算单,直接拨款的,没有什么发票一说。问题是分包,按说也可以取得拨款的,可是,做的时候一定是直接给总包,不会给分包的,这时候总包给分包工程款,能不要你给发票么,那个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税了呐。里外里两次赚。至于你的问题,就是给你的甲方开票吧,不要在过外结算,那么不用给当地什么税。毕竟你是在那做了项目,那么税的话要看当地国家了。至于是援外的项目的话,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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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分包商在海外施工如何给承包商开具增值税发票

4,分包开税怎么开

一、计税营业额及税收征管问题  建筑分包工程以分包工程收入额为营业额,由分包人纳税;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工程,统一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二、发票开具问题  不论是总承包还是分包工程,结算时都应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即时完税。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收取分包工程款时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完税,总承包人向兴建单位收取全额工程款时凭分包人开出的发票作为分包工程已完税的依据进行抵减,余额征税。税务机关在开出全额发票时应在发票存根联上注明分包工程开出发票金额和字轨号码。
不知道你说的外经证是什么东东,暂时理解为是完税证明吧。 建造合同里有总包和分包业务发生时,总包方有代扣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义务,所以他有义务提供给你完税证明,而且没有完税证明的话,你所在的税务征管部门只认发票,肯定要你交税,而你在跟总包方结算的时候会扣掉他为你代扣代缴的税款部分,那你就是双重纳税了。 还有一种情况,但极少可能发生,就是你们的分包合同没有协定扣缴税款义务,你需要自行纳税,那你就按正常业务处理就可以了。

5,分包单位如何开具发票

如果征得发包同意并签订三方分包合同,由分包的企业直接开发票给发包方并结算工程款;如果没有三方合同,分包方开发票给你,你再开发票给发包方,结算工程款。对已完成建筑业纳税人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其承揽的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但存在分包的,应当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承揽的工程项目属重大工程的,应当先在网站办理项目信息的预登记,并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确认登记:⑴《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信息报备表》;⑵《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可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复印部分关键页面);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工程项目总包人应在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生效立档后,再对二级分包项目信息进行预登记。二级分包单位核实确认总包单位所登记的本级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后,该分包项目信息生效立档。如果分包单位的本级分包项目还存在下一级分包,则由分包单位继续添加下一级分包项目信息;依次类推,不能越级操作。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总包方应按向建设方收取得价款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分包方按向总包方收取的价款向总包方开具建安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分包方,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总包方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差额缴税。

6,我们是承包方与发包方签了外地施工合同请问我们还需要办理外经

你好。需要的,现在不叫外经证了,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活动报告。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的,跨省的,需要开具,并且在当地预缴税款。谢谢,望采纳!
第一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种,合同约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如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但是一般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很少出现上述二种情况。但除了招投标的工程外,还有大量的直接发包工程存在(这里指合法有效的发包工程),发包方无故解除合同发生在这类工程中最为常见。有些发包方强势,在承包方实际开工一段时间后,由于第三人和发包方的关系,为了在该工程中分得一杯羹,与发包方沆瀣一气,通知承包方撤场,第三人立即进场接手工程。导致承包方处境尴尬,但又没有办法,只得据实结算已做工程后走人。给承包人造成的巨大的损失和预期利益的丧失。 由此,承包人可以同时采取一些二种方式解决,第一,在建设的明确约定违约条款,如甲方无故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损失金额为**万人民币,根据实际利润大小主张,不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或者约定甲方无故解除合同,应按工程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等限制发包方无故解除合同的条款。切忌仅在合同中表述为,如甲方无故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受损失一方往往不能举示具体的损失金额,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败下阵来,最终得不偿失。因此,一定要在施工合同中写明损失的具体金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式等。这样一来,发包方也不敢轻易的解除合同。第二,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承包人已经实际投入生产,应尽量保留工程资料原件(越是对结算有关的资料越重要),在被清场时可以暂时不移交工程资料,迫使发包方给予适当补偿。但这种方法毕竟只是权宜之计。第三,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这种诉求法院判决一般为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承揽合同的性质,依据承揽合同的立法宗旨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发包人是可随时解除合同的。综上,承包方要想在施工过程中,妥善应付发包方擅自解除合同,就要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谨慎审查合同并将违约条款明确进去,以防万一。( 转载请注明出处 ! 重庆昆德 孟圣祥律师,联系电话。。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加新路1号1层昆德律师楼。

7,总包与分包建安发票的开具方法及税务问题

丫丫的,花了我不少的时间去看这个问题和回答,累死我了。我先介绍下,本人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做的是税务会计,建安发票这块还算是比较的熟悉了。接下来我一个一个的给你回答。1、“税务说按1000万缴税,发票可以开2000万”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可能你当时听错税务局的回答了。如果当时你们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建安合同金额是1000万,然后结算金额是2000万,就有可能开出2000万的发票,不过绝对不可能只按1000万的金额进行纳税,而应按2000万的金额作为纳税依据。而A公司分包的金额跟你们公司无关,下面跟你解释。2、分包和总包哪个先开票这个问题是这样的。首先你要清楚的一点是,建安开票的流程:税务报备→开票→结算(报备则为税务备案:下同)。而总包要在分包之前进行税务报备,这样分包才能有上级项目编码,如果分包在总包之前进行税务报备,那么分包开出来的发票就不能在总包中进行抵扣。接下来是开票,开票是分包要在总包之前,这样的话才能在分包缴纳的税款在总包那抵扣。如果总包在分包之前开票的话,那总包都把税缴纳完了,就无所谓抵扣不抵扣了。3、税务局的回答简直就是扯淡。项目地的税务局给工程项目报备的时候是按外出经营管理许可证(我们熟称为:外管证)上的金额和合同的金额(当然外管证上的金额和合同金额肯定是一样的)进行报备的,这跟分包不分包没关系,而分包的金额由B公司进行税务处理。对于开工时要进行税务报备更是扯淡了(假如: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延期开工日期,税务局怎么解释?所以他们回答的一点道理都木有),只要我们的外管证没有过期就可以进行报备,如果他们还说无效,那你跟税务局的领导反映。不过对于外管证应在A公司开出之后一个月内到项目地进行报备,不然就要重办外管证了,这个问题一般在跨省的时候会出现这个问题。4、A完工了,则会与你公司进行结算,同时将结算金额减去已开票金额的差额,补建安发票给你们公司,跟你们公司未付款没有任何关系。而A公司没有进行开票,只要外管证没有过期便可在什么时候开票就在什么时候开票,当然外管证是可以延期的,只要你们公司出个证明就行了。所以什么滞纳金也是扯淡。补充的回答:上面说A公司分包给B公司的问题,对于建安项目分包的一般都是劳务,当然也有可能是工程分包。你说A公司分包300万给B公司,那么B公司就要开300万的发票给A公司,并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在开票给你们公司的时候,可以用这300万产生的税费进行抵扣,理由是这300万不是A公司做的工程,A公司不用承担分包的税费。这是A公司与B公司的关系,跟你们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最好我有些不明白,为什么你公司给A公司工程做,你们要管这发票的问题。你们作为甲方,只要A公司去开发票就给你是了,管他是怎么开出来的,只要是正规的建安发票就行了。还有一点,就是你们作为甲方,付款之前必须要求建设单位给你们提供正规的建安发票,不然你们就推延付款了。不知道你明白了木有,希望对你有帮助,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出来。一起分享下。希望采纳!
需要帮助的话,可以联系我
1、1000W中的300W是B级分包开给A级总包的发票,不存在要开2张发票,B级是向A级收款,并不是向你公司收款,B级分包的发票并不存在你公司的名字,跟你公司没关系。然后A总包拿B分包的300W发票可以抵消A的300W,那么A就只缴纳700W的税款就可以开出1000W的发票给你了。2、先开B分包、后开A总包。否则原则上来说A总包不能抵扣的。3、关于外管证金额多了,不正确,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文件。各个地方税务操作略有不同,但按理论上来说多了,不是少了,是可以开出发票的,一般金额多了,结算没那么多钱也是可以的; 关于未备案问题,有个文件规定要一个月之内到对方税务局备案,如果没有备案视为自动作废,但这个文件不是全国统一的。4、无外管证缴纳全税是无时间限制的,如有外管证且当地税务局建档了,是有限制的。其次可以申请延长申报期限,不过延长期限和减免滞纳金需要提交资料,需要审核,需要工作日,就怕你来不及。一般申请延长期限的都是在本地有税务登记证的,且连续一段时间都无力承担税款的。建议:打一份书面申请,阐明绝对与事实相符,请负责人签名,公司盖公章---指A级总包的名义。直接找施工地税务局科长级领导,例如管理科科长、所长说明情况。一般都会酌情考虑,下面都是严格办事的,要他们减免也没权利,只有领导有权限。
总包工程中,建安营业税实行属地原则,现分包单位在建筑地的地方税务局开具建安发票,税务局已经代为开具了发票并收了建安营业税,请问总包方如何计算纳税?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该条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额为营业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关于开票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为50万元,现在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5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以分包开来的发票金额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
1:1000W中的300W是B级分包开给A级总包的发票,不存在要开2张发票,B级是向A级收款,并不是向你公司收款,B级分包的发票并不存在你公司的名字,跟你公司没关系。然后A总包拿B分包的300W发票可以抵消A的300W,那么A就只缴纳700W的税款就可以开出1000W的发票给你了。2:先开B分包、后开A总包。否则原则上来说A总包不能抵扣的。3:关于外管证金额多了,不正确,没有明确的全国统一文件。各个地方税务操作略有不同,但按理论上来说多了,不是少了,是可以开出发票的,一般金额多了,结算没那么多钱也是可以的; 关于未备案问题,有个文件规定要一个月之内到对方税务局备案,如果没有备案视为自动作废,但这个文件不是全国统一的。最后:如果无外管证缴纳全税是无时间限制的,如有外管证且当地税务局建档了,是有限制的。其次可以申请延长申报期限,不过延长期限和减免滞纳金需要提交资料,需要审核,需要工作日,就怕你来不及。一般申请延长期限的都是在本地有税务登记证的,且连续一段时间都无力承担税款的。建议:打一份书面申请,阐明绝对与事实相符,请负责人签名,公司盖公章---指A级总包的名义。直接找施工地税务局科长级领导,例如管理科科长、所长说明情况。一般都会酌情考虑,下面都是严格办事的,要他们减免也没权利,只有领导有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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