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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后所得怎么填,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怎样填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11 18:20:24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怎样填

账载金额是指你账上的数据 税收金额是指税务允许列支的金额 两者如果有差额就是你需要调增项。
是不是直接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4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直接填写账载金额和税务金额,然后差额调增 就可以了啊?谢谢!!非常正确!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怎样填

2,北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里扣除类调整项目如何填

一:有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 ①业务招待费×60%②销售(营业)收入×5‰扣除限额为两个指标的较小者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销售(营业)收入×1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四: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五: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充养老保险费 工资薪金总额×5% 七:补充医疗保险费 工资薪金总额×5% 八:公益性捐赠支出 年度利润总额×12% 八:销售佣金(非保险企业) 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5% 九: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十:向关联方的借款利息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十一:不得扣除,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滞纳金 十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北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里扣除类调整项目如何填

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账载金额怎么填

账载金额:7200税收金额:7200调增调减:0所谓账载金额指的就是账簿上的金额,按账簿实际上填写就可以了税收金额,指的是允许税前列支的金额,因为工资是属于可以全额列支的,所以按实际的直接填列的
一般工资调整是由于你计提数与实发数不对称而引起的,而这又分国税和地税不同,国税在你填报这个表时如果把12月计提的工资也发了的话,等于你纳税年度计提和实发一样,你就直接填账载7200,税收7200,调增调减均为0;而地税是以2009年12月31日为限的,如果你在这之前计提与实发不对等,就得按计提比实发多的调增。以上只是理论,一般数目小的你直接按计提数填就行。结论:账载7200,税收7200,调增调减均为0
账载金额:7200元;税收金额:7200元;调增:0元;调减:0元。
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没有需要调整的项目就只填写载账金额和税收金额一致。但相关数字需要填写。如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等。
不用调增或调减。你实际发生的就好,工资不是纳税调整项目。以上,仅供参考!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账载金额怎么填

4,工资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的请问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怎么填写

帐载金额是7500,那税收金额=7500。另这张表格中,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要填写企业负担的各项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金额,扣个人工资,不包括在企业缴纳的金额中。
1、“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纳税人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账簿里的相关会计科目记录的金额,这里的金额是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的金额;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写纳税人各相关会计科目实际发生的金额; 3、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写指定的项目规定的税收扣除率, 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列第5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写第5行“按税收规定比列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第4行会自动生成数据; 5、“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列“税收金额”,本列应特别注意三个字“孰小值”,“税收金额”只取各项目中按照不同规定生成的金额中的最小值; 6、“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本表第1列金额减去第5列金额的余额; 7、“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列第5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写本表第5行“按税收规定比列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第1列加第4列减去第5列后的余额,第4行根据第5行的金额自动生成。
对你们利润没有影响。但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发放工资必须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先计提,再发放。而且,如果你不通过应付科目,直接在费用里面发放的话,涉及到代扣代缴所得税与保险的帐务处理会比较麻烦。走应付科目,简单些。当然了,企业要作些小手脚,故意把帐务弄得复杂,可以增加查帐的难度。
职工薪酬纳税调增明细表中,工资的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都填24000元,纳税调整为0.

5,所得税年报纳税调整表怎么填第一列帐载金额第二列税收金额

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总额不超过收入的5%。你公司最多能扣除100030000/5%=5001500你公司具体发生75834.5,你公司应抵扣75834.5*60%=45500.7章载金额填75834.5税收金额填45500.7调增金额填30333.8调减金额不填
问: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问: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享受优惠?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件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问: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问: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优惠条件的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有什么限制条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该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公告执行。问: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问: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答:可以,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问:财税〔2015〕119号中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之前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条件但未申请享受的?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5年及以前年度不能按该文的规定享受。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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