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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遗失怎么办,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0 23:24:34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2,普通发票遗失怎么办

遗失普通发票应向主管税务局写出情况说明,由税务局出信,在相关媒体上刊登遗失发票声明,之后再重新开具原数额的发票即可。当然遗失发票是要罚款的。如果丢失的是专用发票,可由税务局出具增值税抄报税证明单,并复印原发票记账联交给对方就可以。

普通发票遗失怎么办

3,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办

建议:1. 从购、用发票的过程分析分析情况,仔细查找发票存放的场所,并用发票领购簿上记录的购票号码与开票系统及已开票入账的号码进行核对;2. 将你单位的发票领购簿的购票记录与国税营业厅售票窗口的售票记录进行核对,看看是否存在少领情况。如果确认发票丢失,你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发票管理规定的相应程序,将发票丢失的原因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并全力配合税务部门的查验处理工作,积极沟通,争取谅解。至于违规处罚,要看具体原因,具体对待。另外,保持良好的税企关系与严格规范的会计工作同样重要。仅供参考。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怎么办

4,增值税普通发票丢了怎么办

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方法:对购货方取得销货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丢失的,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将已抄报税证明单、发票复印件交给购货方(你公司)进行发票认证及抵扣进项税款,但对开票日期已超过90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已抄报税证明,也不得开具红字发票,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未超过90天,可以认证抵扣税款并用复印件入帐,如购货方已将认证并已抵扣联进行税款抵扣而发生丢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首先,让开票方到税局报个失,税局处理后一般就会开具罚单或行政处罚意见书。然后,把存根或记帐复印一下,盖个公章,写上:与原件相符最后,复印件入账

5,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要看你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都要交17%的销项税,因你开普通发票丢失,对方既然能够接受普票,说明他不需要抵扣进项税,所以你可以和对方商量,能否拿发票记账联复印加盖你公司发票专用章并附遗失证明加盖你单位公章,证明发票已开出的真实性,如果对方能够接受该复印件入账,你的问题就解决了.如果对方不接受,你只好登报作废,税务局批准后后重新开具发票。

6,发票丢失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问题补充:谢谢你,还有如果购货方,只付不含税的那部分货款,还可以全额进成本吗?答:当然可以,购货方可以长期挂在应付账款。

7,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摘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问】如果发票丢失了,要如何处理? 【答】发票开出后才丢失的处理: 一、发票开出未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二、发票开出已认证: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开票方和收票方应完善发票管理和保管传递制度,保证发票在各个范围内不遗失;选择适当的发票传递方式,如专门送达或其他安全的邮递方式进行传送,并及时跟踪,保证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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