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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地税人员怎么安置,国税地税合并后原来人员是怎么样的人事安排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1 21:22:35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国税地税合并后原来人员是怎么样的人事安排

人员还是在单位,只不过岗位有调整,和其他单位的人事调整并无本质差别。

国税地税合并后原来人员是怎么样的人事安排

2,地方税务局取消后地税人员去向怎样安排

地税局现在说法比较多的是这样:地税拆分成三部分,一部分去国税,一部分去财政,一部分去社保。因为国税征收面扩大,肯定人手不够,而新招录人员无法快速补充缺口,所以地税一部分去国税;地税征收的费用中有部分算是社保的范围,这部分就划到社保去,剩下的就是去财政。但是现在最大的障碍是地税系统干部去留问题,在地税是局长的去国税、财政、社保的职位又是什么呢,人员编制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拓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同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式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1-2]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3] 国家税务总局 百度百科

地方税务局取消后地税人员去向怎样安排

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还需要向地税交纳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要求,建筑业由征收营业税3%税率,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在本次营改增四大行业中受影响最大,要求大型建筑商财务核算更为严谨。实施营改增的建筑服务有:包含新建、改建的各种建筑物的工程作业包含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含对建筑物等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等工程作业包含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等关于税率和征收率:一般纳税人——11%(提供建筑服务);3%(提供特定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3%(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还需要向地税交纳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4,营改增后怎么缴纳地方税

营改增后,只是把原来交地税的营业税改交国税,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税附加、个税等还是在原来的地税局缴纳的。
营改增后,税务局在地税国税申报大厅都有联合办公的地方。如果是预缴增值税,填写附加税申报表,到国税大厅地税窗口申报。

5,营改增之后地税干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缴税流程维持现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税征收的税种没别的变化。如果实现有增值税,应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向地税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签定有合同,也应按月申报印花税;如果房产、土地也是企业的,每月应计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有车辆有营运收入,还应计提营业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车船税;此外:还要留意代扣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一、地税税种:城镇、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二、地税征收:1、营业税。娱乐业20%缴纳;2、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2%5、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1%6、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广告、娱乐业收入的3%缴纳;7、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8、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9、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10、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11、企业所得税12、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营改增后地税怎么办

营改增,目前只是渐进式的,并不是说在所有的营业税都改成增值税的, 目前只是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余的如饮食、酒店、建筑、网吧等都还没有改呢, 在已经实施营改增的地区,地税还管着没有改征增值税的那部分营业税,还有附加税费、房产土地税、企业所得税,个税、车船税、印花税、基金等。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季度营业收入低于9万元免征增值税。这个收入是指的不含税金额,你说的现在含税金额为9万元,那么折算为不含税金额就肯定低于9万元,所以本季度免征增值税。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相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附表(也就是你提问中的表格)填0,只需要在主表中填入“免征增值税销售额”的相关栏次即可。免征增值税后,相应的地税附加税费也无需缴纳,但要进行零申报。

7,国地税合并事业编制怎么办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各省委、各省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在地税系统范围内实施公务员制度,调整和优化地税队伍结构,保证全省地税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1、超编人员清理工作遵循“统一部署、分级负责、有序进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人员清理工作。2、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认真落实政策,确保超编人员清理工作顺利完成。3、根据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下达的编制数,通过人员清理、干部向公务员过渡、空编考录公务员等办法,全面实施公务员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国地税合并后事业编的工作人员应该是会得到妥善安置的,不会出现被辞退的问题。人员安置办法1、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一律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手续。2、对参加工作年限满30年(197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受年龄限制,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提前办理退休手续。3、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职工作人员;由地级市和省人事劳动部门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聘用为国家干部的在职人员;经省人事劳动部门授权由市、县人事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聘用为国家干部的在职工作人员。4、已参加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与省地方税务局于1999年 7月和1999年 11月组织的地税系统现有干部国家公务员过渡考试的地税系统工商税人员与海口市农税人员,可不再参加过渡考试干部向公务员过渡。扩展资料国地税合并编制安排1、联合办公:这是早已经提出的一种举措,只不过在政府机构改革后,进一步加深合作,目前在国税地税任何一个大厅,大家都可以发现,都会兼有国税地税两个单位的窗口。2、在职人员: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方案公布,不过按照道理来讲,肯定不可能全部都进入一个单位的,因为人员明显会超标。3、工作量:目前在营改增过后,国税的繁忙程度,近乎十倍于地税,如今合并,估计也不会有太大的人员流失,地税的工作人员将会帮助工作人员分担一部分工作量,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4、外包人员:实际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临时工,大家可能并不了解,几乎每一个税务单位,都招录了大量的临时工作员,对于一个大局来说,一个单位有五六十个临时工,是非常普遍的事情。5、派遣人员:和外包人员类似,不过他们一般由政府统一招聘,然后分配到各个单位,一般属于合同制度,算是一种长期的临时工。用以缓解各机关单位工作压力。国地税合并后,估计临时工作人员,将会被分流或者辞退一部分,两个局合并后,近乎两倍的工作人员全部留下,明显是不现实的,这是一个大家都基本可以预测到的局面。6、正式工作人员:实际上对于一个单位来说,可以说是编制混杂的,分行政编和事业编,国税和地税,又分为国家级公务员和省级公务员,合并后难度很大,不过按照以往的态度,凡是有编制的人,自然都会妥善安置的。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国地税合并

8,营改增后地税干什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税的城建税及附加费的计税依据,变成应纳增值税的税额了,其他的,没别的变化。如果实现有增值税,应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向地税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签定有合同,也应按月申报印花税;如果房产、土地也是企业的,每月应计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有车辆有营运收入,还应计提营业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车船税;此外:还要留意代扣个人所得税。目前,营改增属于初步探索阶段,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就是原来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地税征收改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目前试点的有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目前的政策,是在营改增试点期内,仍保持现行财政体制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税款收入,税改后仍归入试点地区财政收入。试点行业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进行适度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税改向全国推广的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效措施和分配方案,以解决国税与地税的分账问题。谢谢采纳

9,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如何加强税收管理

后营改增时代,地税部门的整体征管格局会发生很大的转变。笔者认为,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方税收入的格局发生转变。原先,地税部门征收的主体税种主要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随着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营业税这个税种征收被取消,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征收的比重也不断降低,只有个人所得税征收被保留。随之产生的结果是地税收入占整个税收的比重明显降低,地税部门以前围绕三大主体税种规划的征管重心也需要向其他方面转移。二是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将被打破。以票管税一直以来是税务部门实施监管的有效手段,宁波地区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地税部门不再提供发票,先前地税部门通过监控发票开具情况,强化纳税人财务监督,进而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实施约束、监督和控制的做法将无法实现,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目的。三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部分涉税行为会产生国地税部门交叉施行税收职能的情况。比如:房地产交易,既会涉及增值税征收,也会涉及土地增值税征收,再比如房屋租赁,既会涉及增值税征收,也会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如何化解类似由一个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转变为两个部门共同实施管理职能所带来的矛盾,值得研究和探讨。  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后,针对上述税收形势上的转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转变工作思路,加强税收征管,制订符合未来地税工作要求的运行机制:  一、应将地税征管的重心转移到个人税收管理。理由一:前面已经分析,“营改增”后,地税系统前期征收所倚仗的三大主体税种中只剩下个人所得税被完整保留。个人所得税征收在未来整个地方税收中的比重将进一步加大,成为地方税收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有必要通过开源挖潜,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的可用财力。理由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自然人为经营实体的商业运作模式越来越普遍,如电商、微商、个体工商户等等,且其所采用的经营模式也是越来越多样化,如通过网站、实体店、社交平台等都能实现交易的完成。而个人经济行为分散、隐蔽,难于征管的特点,势必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带来一定的困难和冲击,需要地税部门进一步创新和开拓思路,重新规划当前的管理模式,花大力气改进现有的征管手段。  二、建立国地税合作长效机制势在必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国税和地税部门同样面临人员配置平衡被打破的困扰,国税部门面临人员紧张、工作压力加大的困难,地税部门则面临资源浪费的困扰。加上同一经营行为同时涉及国地税征收税种的问题增多,如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租赁、个人提供劳务等,国地税部门对同一项涉税行为实施重复交叉的税收执法情况将日渐增多,势必造成税务机关征收成本的重复与浪费。因此,如何合理整合国地税征收资源,切实制订两个部门合作的可行性方案,进一步建立双方沟通、联系机制是今后需要重点尝试和探讨的一项工作。加强国地税合作可在多个领域尝试和开展,如发票领受、税款代征、联合实施纳税评估和稽查、共同开展纳税辅导等等,这样既可保证国地税双方人员使用的平衡,也可解决税收征收成本形成浪费的问题,达到双赢的目的。  三、地税征管应更多依托第三方信息实现监管。“营改增”以后,地税部门必须接受不通过发票开具数据比对监管纳税人税款申报情况的局面。一些原本可以在发票开具时完成的监管前置手段将丧失原有的优势,如对房地产企业对外销售是否达到85%比例以上(土地增值税涉及)、企业自行开票房租费收取情况(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涉及)等都将无法通过以票管税来实现。这样,只能通过其他措施来填补管理上的缺陷,采集和比对第三方数据来达到税收监管的目的是现阶段较为有效的途径。目前,国家层面也充分强调这方面工作的重要性,未来加强同国税、国土、工商、出入境管理、房地产交易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也应作为地税部门需要加强的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在建立第三方数信息采集常态化机制的基础上,系统形成信息采集、筛选、比对、分析和运用的内部运转机制,切实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和实效性,以此加强对纳税人税款征缴情况的监管。

10,怎么样做好5月1日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后续管理的问题

不含税收入,地税只需要申报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年报还有印花税,城建和附加税的的计税依据为应纳增值税额
一、关于地税存量发票的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地税机关不得再印制发票,已印制尚未发放的发票,应做好登记、造册、封存、销毁等工作,并将销毁发票的种类、代码、号码等信息通报国税机关。  二、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单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国税、地税机关应该共同做好地税已发放发票情况的清分核对工作。  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四、关于有奖发票的衔接问题  实行有奖发票的地区,国税、地税机关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已发放的有奖发票要予以兑现,确保平稳过渡。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下一步有奖发票的相关工作。  五、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风险监控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已发放地税发票的管理,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重点做好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与税款信息的核对工作。对逾期未缴销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通知其尽快办理缴销手续,未按期缴销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1,怎样做好营改增后地税征管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适应改革。充分认识“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是避免重复征税,改进我国税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作为地税干部要牢固树立思想领先、顺势而为的理念,树立全局观念,强化主观责任意识,积极适应改革、参与改革,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稳定干部思想波动,是当前以致今后一段时间地税干部思想教育的重要措施。正确引导地税干部树立大局意识,抛弃消极思维,更新思想观念,让地税干部从迷茫、悲观的氛围中解脱出来,只要我们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心情舒畅地投入工作,尽心尽力地做好工作,地税事业仍然大有作为。  (二)转变税源管理方式,加快构建地方税收体系。一是及时优化税源结构,完善新的税源管理机制,着重加强对附征税费、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管理,做到小税精管;二是地税机关前期征收所倚仗的三大主体税种中只剩下个人所得税被完整保留,应将地税征管的重心转移到个人税收管理上,个人所得税征收在未来整个地方税收中的比重将进一步加大,成为地方税收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有必要通过开源挖潜,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的可用财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自然人为经营实体的商业运作模式越来越普遍,如电商、微商、个体工商户等等,且其所采用的经营模式也是越来越多样化,如通过网站、实体店、社交平台等都能实现交易的完成,势必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带来一定的困难和冲击,积极推进税收征管转型,逐步将征管重点转向自然人为主,特别是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三是建立和完善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将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固定税源上,使其成为地方税收增收的重要因素;四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基金费征管体系和流程,加强社保费等非税收入管理,使其成为地方财力的重要补充。  (二)创新升级税收服务,构建和谐柔性执法氛围。一是坚持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掌握纳税人的第一手资料,切实将纳税服务的重点由简单的临门服务向政策性服务转移,运用“互联网+”思维,搭建集“互联网+智能咨询”“互联网+信息定制”“互联网+监督维权”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通过便民春风行动,做好同城通办、委托代征工作、国地税互派人员、共建办税服务厅等方式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二是“营改增”后,地税征管范围的面广,特别是财产行为税,很多直接与自然人接触,征管难度大,为了达到和谐征税,我们应该柔性执法,突破传统的刚性执法的固有思维,使税收行政执法向刚柔并济转变,将柔性执法融入到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中去,改变以往重处罚、轻教育的执法方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注重疏堵结合,提高执法效果。  (三)优化人力资源,提升干部素质。一是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地税干部的业务素养,跟上税制改革的步伐,使广大地税干部能够更好地投入工作。二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按照机构集约化、扁平化的要求和专业化管理岗责体系,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充实征管一线人员,增强税源管理力量。三是强化业务培训。开展分级分类分行业培训,建立行业管理的专家团队;开展各类能手竞赛活动,注重专业岗位技能的培养和提高,突出能力操作与训练,进一步激发活力,增强动力。四是完善激励机制。结合绩效管理,把绩效考核结果与管理人员的晋升、评先评优等结合起来,对工作不负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挖掘管理潜能。  (四)推进“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扩大税收征管保障,拓展涉税信息采集范围,通过统一系统平台实施数据交换;二是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实现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加强信息利用;与法院建立协助执行工作机制,定期取得法院司法拍卖信息;拓展自然人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与公积金、人社等部门交换相关数据。三是突出信息管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能化。深化金三系统的应用,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推进数据标准化及质量管理,尽快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实现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将纳税信用纳入银行的征信系统。适应纳税人特别是自然人数量不断增加以及企业经营多元化、跨区域的新趋势,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五)深化国地税的合作,打造国地税合作新局面。一是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对照规范抓规范,推进“国税+地税”深度合作;二是抓好税款委托代征,明确委托代征的范围、税种,将零散税收、附加税等地方税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委托国税代征,减少税收流失,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三是全面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联合办税,全面推进双方共建办税大厅、互派人员、互设办税窗口、互置办税设备,实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四是积极搭建国税与地税信息交换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监控税源,确保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税款核定、税款比对、涉税违章方面的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国税增值税入库与地税附加税费情况的比对分析,利用国税提供的涉税信息加强纳税评估,开展专项税收检查,强化税源监管。在纳税人开具发票缴纳国税的同时及时从国税部门获取纳税人开票和纳税信息,加强地方税收征管;五是加快国地税征管基础数据的深度融合。管户差异是制约基础夯实的绊脚石、信息不对称是征管质量的拦路虎、信息融合将成为转型跨越的发动机、信息增值是实现管理腾飞的孵化器,要“依托国税信息、核查地税信息、融合两局信息”的思路,采用“内筛、外比、再融合”的办法,力求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破解基础短板、缓解服务压力、增进减负提效”短期目标,全面开展核心信息融合比对,布局“夯实征管基础、消化税改影响、强化增值应用、实现税种精管”的中期目标,努力实现“实现转型跨越、实现再次腾飞”的长期目标。  (六)加强数据管理,打牢税源基础。数据信息的管理应用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手段,数据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质量的进程和效率。要结合风险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数据清理核对工作。核对纳税人纸质资料与实际情况,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录,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核对纸质资料与金三系统信息;以检验数据录入的准确性,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核对纸质资料与“一户式”档案信息。有针对性地补充和完善,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定期从工商、国税、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获取涉税信息,做到信息共享、数据共享,从源头上加强了税源监控。  (七)规范征管档案,打牢应用基础。税收征管资料是形成于税收征管活动的第一手材料,加强税收征管档案规范化管理,是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针对长期以来征管档案不规范、不统一的现状,要制定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对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等环节进行明确规定,用统一样式的档案封面、案卷目录、卷内备考表进行装订整理,统一编号、有序装订,达到规范、整洁、美观的要求;对所有纳税人的征管档案,一律实行“一户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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