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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的外经证怎么销,注销外经证里的实际合同执行是填什么金额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07 17:19:03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注销外经证里的实际合同执行是填什么金额

你好,想问下你这个问题解决了吗?我也遇到同样的问题,业主不给签补充协议,但是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金额需要办外管证,需要怎么弄呢?麻烦告知,谢谢!

注销外经证里的实际合同执行是填什么金额

2,建筑企业外地经营许可证怎么注销

建筑企业外经证是有时效性的,不是时间过了就自动无效。外经证一般是不可以在网上注销,需要携外经证去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机关核销。外经证到期几日内注销,3个月的期限,六个月内进行核销,超六个月是要进行罚款。纳税人注销外经证时,经办人应持自己的身份信息原件,开的购销凭证,外经证及完税证明复印件。希望可以帮到您。

建筑企业外地经营许可证怎么注销

3,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如何在网上核销外经证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如何在网上核销外经证:1、点击电子税务局新版本入口。2、点击右上角登陆?3、输入账号密码,账号为纳税识别号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密码为国税编码(纳税须知上的国税初始密码)4、点击全部功能5、点击登记/认定/优惠/证明,然后再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6、选择需要核销的外经证号,点击增加外出经营情况和缴纳税款情况,填写所需内容,注意征收品目只填在国税预缴的增值税7、选择办理方式:全流程无纸化8、上传附报资料,其他可使用选择功能上传存在本地的文件(需上传完税证明和需要核销的外经证)

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如何在网上核销外经证

4,外经证遗失如何注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5,外经证注销流程

?外经证核销的办理流程: 1、点击电子税务局新版本入口。 2、点击右上角登陆 3、输入账号密码,账号为纳税识别号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密码为国税编码(纳税须知上的国税初始密码) 4、点击全部功能 5、点击登记/认定/优惠/证明,然后再选择《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6、选择需要核销的外经证号,点击增加外出经营情况和缴纳税款情况,填写所需内容,注意征收品目只填在国税预缴的增值税 7、选择办理方式:全流程无纸化 8、上传附报资料,苹果手机可下载客户端使用拍照上传功能;其他可使用选择功能上传存在本地的文件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6,江苏新农合省内异地的问题需要什么怎么报销

只要是住院治疗就带着:身份证、社保卡、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明细、各种单据回户口所在地报销。
带上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和新农合证、医疗费用发票、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你们交新农合所在地卫生院审核报销。 有的地方需要开具转诊证明才能报销,所以得在入院期间去办理转诊证明,否则出院以后转诊证明是不让办的。不过每个地方的规定不同,你可以咨询你们当地的社保部门。

7,注销外经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续期又需要哪些资料请把需要的资料列出来

外经证全称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核销外经证需要携带如下材料到原开具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1)、销售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后加盖公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份);(2)、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3)、税单原件及复印件;(4)、公章(如复印件已盖,不需要提供)二、办理外经证延期一、根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缴销未使用发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注销处理,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将证明回执联交纳税人送证明填发地税务机关,证明单的证明联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后重新申请。申请材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8,几年前的外经证没有注销有关外经证的资料又丢失了现在要注销

没事税务机关里面有记录 打印出来就可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9,外经证核销流程

外经证核销流程:1、访问网上办税首页,点击进入地税网上办税厅首页,点击涉税申请---证明管理类,输入纳税人税务管理码、密码和验证码后,点击登录系统进入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界面;2、点击"证明管理---外经证申请";3、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中依次填写:(1)外出经营地名称;(2)经营方式选择"建筑安装";(3)申请证明有效期,注意起止时间最长不超过180天;(4)点击"劳务地点"下方的"增加"按钮,增加一行应税劳务,填写应税劳务名称、劳务地点、劳务起止期限、合同金额;4、填写申请表完成后,点击窗口左上角"申请表"旁的"附列资料"按钮,进行相关资料的上传工作。首先点击上传,随后点击浏览按钮,找到需要上传的电子文件的所在目录,点选文件后,点击打开,确定文件的上传。(注意,上传文件限定为JPG或者PDF格式,且单一文件大小不超过5M),提交文件即可完成资料上传工作。电子文件的获取可以通过相机或者手机拍照以及扫描仪扫描等方式,上传资料的内容包括:合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5、点击暂存成功后,点击提交,填写联系姓名、手机号码,确定即可完成外经证申请。6、在暂存后、未提交之前,如发现申请信息错误可以在网上办税服务厅界面"操作"处点击"修改"或"删除"进行错误信息的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10,浙江国税电子交税异地外经证如何注销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监控条件:监控纳税人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期限核销的外出经营证明操作步骤1.打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界面选择菜单项“事项办理--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点击办理,可进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界面。2.点击下一步,进入“业务概述和政策依据”1)界面弹出监控提示窗口,显示监控详细信息。2)若以下任一监控条件不通过,则不能进入申请表填写界面。点击监控界面“确定”按钮,退出政策依据界面, 返回主界面。3)若以上监控条件均通过,则可进入申请表填写界面。点击监控界面“确定”按钮,关闭提示信息。3.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申请表”页面初始化企业基本信息,通过下拉框选择对应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文书字轨,带出对应的外出经营活动信息。4.点击下一步,进入“附报资料上传”页面根据业务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5.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提交”页面预览“填表登记表”录入的内容和“附报资料上传”上传的附报资料,若检查数据存在问题,点击上一步,进入对应页面进行修改;若检查数据没有问题,点击提交。待页面显示提交成功信息后,即可完成事项的申请

11,跨区域外经证怎么注销

跨区域外经证的注销流程具体如下:1、纳税人持经营地纳税材料证明及外经证,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2、有效期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原证明,同时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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