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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的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申报,申报完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申报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5-24 20:13:02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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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完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申报

每月若有增值税,要按适当税率申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并计提入账;没有计提,要补提的。应收账款明细账要按各客户名称分别登记。
根据7月份青岛刚启用的新系统,地税是可以直接调取国税增值税零申报信息,附加税也就不用我们在地税零申报了

申报完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申报

2,没有进项发票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附加税怎么申报

填写在第一栏里。填写预缴增值税申报表,确定计税基础及预交增值税金额,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计算附加税,去税局预缴增值税,之后缴纳附加税,跨区域的建筑服务行业需要另外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就是说没有开发票,有收入就把收入填写在第一栏,不能零申,也要交税。

没有进项发票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附加税怎么申报

3,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后如何申报

正常申报,收入不变,主表一会自动跳出来预交的税金,如果没有跳出来,就手动填在分次预交一栏。再申报就可以了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后如何申报

4,没有进项发票需要预缴增值税的附加税怎么申报

填写在第一栏里。填写预缴增值税申报表,确定计税基础及预交增值税金额,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计算附加税,去税局预缴增值税,之后缴纳附加税,跨区域的建筑服务行业需要另外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就是说没有开发票,有收入就把收入填写在第一栏,不能零申,也要交税。

5,异地提供建筑劳务预缴增值税时附加税何处申报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缴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74/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月份申报交增值税税850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也要在12月份申报。在1月份申报是不可以的。逾期申报会有滞纳金和罚款的。附加税的缴纳时间是与增值税的申报时间一样的。每月15日前申报,20日前缴纳税款(遇节假日,税务局会另行通知的)。

6,如何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缴税

纳税人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再选择“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完成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缴税。如涉及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多个税费种申报和税款缴纳,可选择进入“主附税联合申报缴纳套餐”,完成增值税申报、消费税申报、附加税(费)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以及相应的税(费)款缴纳。

7,预缴增值税后要怎么报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方式可分为两种:1、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包括:(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2、3、4、5行之和,应小于等于当期申报表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同时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反映,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应填入附列资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5列"期末余额"栏次,即当期"应抵减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应结转下期抵减。2、不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如:分次预缴、延期申报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等。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
1. 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2、3、4、5行之和,应小于等于当期申报表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同时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反映,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应填入附列资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5列"期末余额"栏次,即当期"应抵减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应结转下期抵减。2. 申报时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
预缴增值税后报税时按总的收入填报(包括已经预缴增值税的那一部分收入),报税是预缴增值税会反映在27行的本期已缴税额内,会减去原来已预缴增值税。

8,我想问问预缴税款的附加税怎么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已预缴的税款无需重复申报缴纳。更多关于预缴税款的附加税怎么申报,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9b30581615826548.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同方式预缴的税款如何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在每个月申报的时候是可以抵扣的。申报时需要填写附表四。
一、应当注意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纳税人的范围(一)应当填报本表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纳税人预缴税款,应当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1、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二)不属于本表填报范围的纳税人1、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和出租不动产,直接申报纳税,不预缴税款,不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即非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向地税机关预缴税款,不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3、除以上之外的还有一些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如延期申报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等,也不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应当注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的填写方法(一)应当填报本表的纳税人范围下列纳税人有以下业务时,应当填报本表: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2、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3、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4、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5、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未发生上述业务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表。(二)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的填报方法凡属应当填报本表的纳税人,填报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前,应将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与主表中本期应纳税额相比较,将两者中的较小者填入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 如果主表中应纳税额较小则填写应纳税额,并将差额填写在第5列“期末余额”中。三、应当注意主表第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的填报方法(一)应当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附列资料(四)的纳税人,主表第28行“分次预缴税款”的数据,应当与附列资料(四)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相等。例1:如一般纳税人甲企业2017年10月从事异地建筑服务在当地预缴税款10万元,应纳税额为0。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在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100000”、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均填“100000”,在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为“0”,第5列“期末余额”填“100000”。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为“0”。例2:如果上例纳税人2017年11月无预缴税款,应纳税额20万元。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在第1列“期初余额”填“100000”,第2列“本期发生额”为“0”、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均填“100000”,在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100000”,第5列“期末余额”为“0”。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填“100000”。(二)不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纳税人不填报附列资料(四)的纳税人,如延期申报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等。这一类的预缴税款,申报时将本期预缴税款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例:如一般纳税人甲企业2017年10月被批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但需按上月应纳税额10万元的数额预缴税款。甲企业预缴了10万元税款后,纳税人申报时应纳税额为0。该纳税人纳税申报时不填报附列资料(四),主表按以下方法填报:1、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0”;2、在第27行“本期已缴税额”填“100000”;3、在第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填“100000”;4、在第32行“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填“-100000”;4、在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100000”;

10,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这样申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8 月 1 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报表整合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如何进行申报?《公告》明确,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可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而言,纳税人在相关信息系统,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可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可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

11,预缴增值税怎么填纳税申报表

预缴增值税时填纳税申报表的方法,具体如下:1、小规模纳税人预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申报表中填18栏“本期预缴税额”2、一般纳税人预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填到预缴税额栏,抵减本月应纳税额,抵减后的税额为本月应交税额。一般纳税人一般在税务系统预警的时候需要预缴增值税,一般按照行业税负来预缴,即销售收入*税负-原来缴纳的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1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怎么填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启用新版申报表。笔者以增值税申报表为例,提示相关填报要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新增“附加税费”行次将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并将申报表改名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是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最明显的变化。在新版增值税申报表中,主表增加“附加税费”第39~41行,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和“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并增加了一张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纳税人填写完增值税主、附表后,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申报信息,自动在《附加税费情况表》栏次生成本期附加税费申报信息。纳税人只需查看有关信息是否有误,如有误需要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更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因此,有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附加税费的计算要减去退还的留抵税额。举例来说,甲企业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2021年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万元,6月办理留抵退税30万元,那么,甲企业当期缴纳附加税费=(80-30)×(7%+3%+2%)=6(万元)。填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关注附加税费优惠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变化类似,《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适用)》主表增加了第23~25行,行次名称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同时,增加了一张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时,应关注税费优惠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附加税费的优惠。笔者建议小规模纳税人,结合所在地区关于附加税费的优惠,准确填报申报表。例如,乙企业为按月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位于市区,2021年7月应缴纳增值税为1万元,且乙企业所在地区的附加税费按50%减半征收,那么,乙企业当期缴纳附加税费=1×(7%+3%+2%)×50%=0.06(万元)。乙企业在申报时,需要先完成增值税申报信息填报,然后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申报信息,自动在《附加税费情况表》有关栏次生成本期附加税费申报信息,包括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栏第6列和第7列相关栏次填列减征比例和减征额。其中,第7列“城市维护建设税”栏填写减征额350元;“教育费附加”栏填写减征额150元;“地方教育附加”栏填写减征额100元。关注“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填报要求新版增值税申报表,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行“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行“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行“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期间开具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发票纳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填报第23a行“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同时,76号公告和38号公告都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对应到申报表填报,异常凭证转出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第23a行填入负数。值得注意的是,38号公告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申报抵扣的,可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就是说,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等待核实期间,可以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填入第23a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若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后,确定需要转出相应进项税额,则应在第23a行填写相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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