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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怎么预测,地税要求填写这个表怎么写啊 预测怎么做啊请帮帮忙啊会计知识百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30 12:57:59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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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税要求填写这个表怎么写啊 预测怎么做啊请帮帮忙啊会计知识百

根据2010年的实际数,如果今年业务量比去年大就比2010年的实际数大点,反之就小的点,这是个预测数,没有什么大问题的,只是个估计数!

地税要求填写这个表怎么写啊 预测怎么做啊请帮帮忙啊会计知识百

2,南京市地税局如何举报偷税

1、首先举报人可以在百度搜索栏那里搜索搜索“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并点击如下图所示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2、接下来举报人可在举报界面中选择“公众参与”,并点击公众参与,进入下一个界面。3、接下来需要做的是辨别所要举报的类型,举办地税局可以选择“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点击箭头进入到下一个操作界面。4、接下来找到您所要举报的地税局的地址,选择“南京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点击进入官方下一页。5、在这里登录您的用户,没有注册的可以选择注册。注册好了之后,输入相应的账号密码,登录南京税务局。6、接下来在那里输入所要举报的内容,举报的地址和事件的详细信息,这里十分值得注意的是,信息一定要填写准确,有利于政府开展后续的工作。7、接下来需要详细的填写举报人的姓名,固定电话,手机号码及家庭住址,举报人应当详细真实的填写,不应当有隐瞒。这样就可以做到举报偷税。

南京市地税局如何举报偷税

3,地税局主要是做什么的

地税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代收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

地税局主要是做什么的

4,地税局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地税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营业税、城建税、契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代收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

5,国地税合并事业编制怎么办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各省委、各省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在地税系统范围内实施公务员制度,调整和优化地税队伍结构,保证全省地税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1、超编人员清理工作遵循“统一部署、分级负责、有序进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人员清理工作。2、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认真落实政策,确保超编人员清理工作顺利完成。3、根据地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下达的编制数,通过人员清理、干部向公务员过渡、空编考录公务员等办法,全面实施公务员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国地税合并后事业编的工作人员应该是会得到妥善安置的,不会出现被辞退的问题。人员安置办法1、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一律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休手续。2、对参加工作年限满30年(197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受年龄限制,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提前办理退休手续。3、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职工作人员;由地级市和省人事劳动部门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聘用为国家干部的在职人员;经省人事劳动部门授权由市、县人事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聘用为国家干部的在职工作人员。4、已参加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与省地方税务局于1999年 7月和1999年 11月组织的地税系统现有干部国家公务员过渡考试的地税系统工商税人员与海口市农税人员,可不再参加过渡考试干部向公务员过渡。扩展资料国地税合并编制安排1、联合办公:这是早已经提出的一种举措,只不过在政府机构改革后,进一步加深合作,目前在国税地税任何一个大厅,大家都可以发现,都会兼有国税地税两个单位的窗口。2、在职人员: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方案公布,不过按照道理来讲,肯定不可能全部都进入一个单位的,因为人员明显会超标。3、工作量:目前在营改增过后,国税的繁忙程度,近乎十倍于地税,如今合并,估计也不会有太大的人员流失,地税的工作人员将会帮助工作人员分担一部分工作量,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4、外包人员:实际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临时工,大家可能并不了解,几乎每一个税务单位,都招录了大量的临时工作员,对于一个大局来说,一个单位有五六十个临时工,是非常普遍的事情。5、派遣人员:和外包人员类似,不过他们一般由政府统一招聘,然后分配到各个单位,一般属于合同制度,算是一种长期的临时工。用以缓解各机关单位工作压力。国地税合并后,估计临时工作人员,将会被分流或者辞退一部分,两个局合并后,近乎两倍的工作人员全部留下,明显是不现实的,这是一个大家都基本可以预测到的局面。6、正式工作人员:实际上对于一个单位来说,可以说是编制混杂的,分行政编和事业编,国税和地税,又分为国家级公务员和省级公务员,合并后难度很大,不过按照以往的态度,凡是有编制的人,自然都会妥善安置的。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国地税合并

6,国税和地税分别征什么税

1.减税含义减税是国家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纳税人或纳税人的特定应税项目,或由于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减征部分税收的照顾或奖励措施。减税也可以是国家对特定纳税人的税收照顾措施,或出于政策需要对特定纳税人的税收奖励措施。与免税一样,减税也是贯彻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政策的经济手段。如:我国对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在一定时期给予减征一定税收的待遇,就是属于税收照顾性质的减税。又如:我国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以三废材料为主要原料进行再循环生产的企业给予减税待遇,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科技、产业和环保等政策所给予企业税收鼓励性质的减税。在各国税法里,减税鼓励规定也是随处可见,是各国税收制度的又一个组成部分,是采用减税技术进行纳税筹划的合法的、合理的依据。2.纳税筹划的减税技术①减税技术概念减税技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与缴纳全额税收相比,减征的税收越多,节税的效果也就越好。一般而言,尽管减税实质上也相当于财政补贴,但各国也有两类不同减税方法:一类是出于税收照顾目的的减税,比如:国家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企业、残疾人企业等的减税,这类减税是一种税收照顾,是国家对纳税人由于各种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财务损失进行财务的补偿;另一类是出于税收奖励目的的减税,比如:产品出口企业、高科技企业、再循环生产企业等的减税,这类减税是一种税收奖励,是国家对纳税人贯彻国家政策的财务奖励。纳税筹划的减税技术主要是合法和合理地利用国家奖励性减税政策而节减税收的技术。②减税技术的特点A.绝对节税。减税技术运用的是绝对节税原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是属于绝对节税范围。B.技术简便。减税技术无需利用数理、统计等方面的知识,只要通过简单的计算就能大致知道可以节减多少税收,从技术上来说非常简单。C.适用范围较小。减税仍是对特定纳税人、征税对象及情况的减免,而这些条件不是每个纳税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满足的,比如:必须是一个满足产品出口企业条件的企业。因此,减税技术仍然是一种不能普遍运用、适用范围较小的纳税筹划技术手段。D.具有一定风险性。能够运用减税技术的企业投资、经营或个人活动,往往有一些是被认为是投资收益低和高风险的地区、行业、项目和行为,从事这类投资、经营或个人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比如:投资利用三废进行循环再生产的企业就有一定的风险性,其投资收益难以预测。3.减税技术要旨①尽量争取减税待遇并使减税最大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减税待遇,争取尽可能多的税种获得减税待遇,争取减征更多的税收。与缴纳税收相比,减征的税收就是节减的税收,获得减征待遇的税种越多,减征的税收越多,节减的税收也越多。②尽量使减税期最长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减税期最长化。减税期越低,节税效果越好。与按正常税率缴纳税收相比,减征的税收就是节减的税收,而使减税期最长化能使节税最大化。例如:A、B、C 、D 四个国家公司所得税的普通税率基本相同,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A国企业生产的商品90%以上出口到世界各国,A国对该公司所得是按普通税率征税;B国出于鼓励外向型企业发展的目的,对此类企业减征30%的所得税,减税期为5年;C国对此类企业有减征50%,减税期为3年的规定;D国对此类企业则有减征40%所得税,而且没有减税期限的规定。打算长期经营此项业务的企业,完全可以考虑把公司或其子公司搬到D国去,从而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它节减的税收最大化。减税是国家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纳税人或纳税人的特定应税项目,或由于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减征部分税收的照顾或奖励措施。减税技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纳税筹划技术。筹划思路:减税实质上也相当于财政补贴,但各国也有两类不同减税方法:一类是出于税收照顾目的的减税,比如:国家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企业、残疾人企业等的减税,这类减税是一种税收照顾,是国家对纳税人由于各种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财务损失进行财务的补偿;另一类是出于税收奖励目的的减税,比如:产品出口企业、高科技企业、再循环生产企业等的减税,这类减税是一种税收奖励,是国家对纳税人贯彻国家政策的财务奖励。纳税筹划的减税技术主要是合法和合理地利用国家奖励性减税政策而节减税收的技术。

7,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实用方法有哪些

一、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优惠政策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60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对在2005年11月1日(含11月1日)后签定房地产销售合同的,在纳税人取得房地产销售首期款收入时,就该房产销售价款全额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深圳××花园五期销售收入37,765万元,其中2005年11月1日以前签定购房合同金额31,636万元,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时依照上述通知,申报应税收入6,129万元。二、开发商品房转自用不再视同销售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应当视同销售。不难看出,开发出品转作固定资产已经不再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企业需要密切关注,避免给自身增加不必要的纳税负担。三、选择多元化方式处置开发产品多元化方式处置开发产品的方式包括:销售、出租、先出租后销售、售后返租、股权投资、产权转让、转作经营性资产(开发产品自用自营)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这标志着长期持有型物业开发商可免交土地增值税。而这一因素或可导致未来大量开发商将物业变出售为自持。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应的筹划,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或延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对一些从事商业物业开发的房地产发展商来说,现在要把过去以销售为主转向以自己持有为主,因为自己持有没有增值就不用交土地增值税,深圳出租回报率还是比较高的。将自己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的用途改变为自用自营,即可享受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据了解,有的公司可能计划将一些项目的商铺留在自己的手里,不租也不卖,不形成收入,这样做既可以不超过85%以上已销售的门槛,还可以坐享房产升值。这一筹划思路首先要服从于企业经营规划和现实,不卖了改自用、自营,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可行性并不很强。其次要从延缓即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时间上考虑,因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自用房产发生产权转让时仍然要征缴土地增值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既要考虑由此延缓即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所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也要预测资金的风险价值,同时应兼顾再转让时的房产市值以及旧房扣除额的收益等。至于如何利用“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规定”的税收优惠,从原理上看,应当仍然从属于这一筹划思路。四、三项预提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允许三项预提费用在预提时依法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比较有利,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票控税的机械性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五、地下停车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当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地下车库情况下,这时地下室车位面积能否计入可售面积?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应计入可售面积,有的则认为不应计入可售面积。相关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某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地下车库应计入可售面积,并且该项地下室成本并不可以全部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而是进入计算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的总成本,当期实际销售车位面积计入已售面积,结转销售成本,与当期实现的车位销售收入形成配比。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六、选择有利的增值额核算方式一个开发项目即建有普通住宅、又建有商业用房,从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上讲,通常是以单栋楼为核算对象或者以一个建筑商所承揽的建筑工程为核算对象。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税收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由于计算扣除项目的复杂性,计算方法有先按基本核算项目计算再按收入或面积分摊扣除项目的方法,还有先按面积分摊扣除项目再按规定计算的方法,而且不同的计算方法会产生迥然不同数额的结果。计算方法一:住宅和商业用房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二:住宅和商业用房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中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即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出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增值税)。该文件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但怎样核算并未做出具体要求。如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连体楼会计上必须分不同用途归集成本费用的话是不可能的(收入的核算可准确每一业主),或者归集的过程本身就是分摊成本费用的过程,难以准确把握。现实工作中没有一个开发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帐务处理上是分层核算成本费用的。计算方法一是分别核算,确切的讲是分摊核算,符合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的精神。而计算方法二是以核算对象整栋楼为单位进行的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这一规定与计算方法二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相吻合,从法律位阶来讲,税收法规要高于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计算方法二是可取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按方法二计算出的增值率未超过20%的,应对其非普通住宅的部分按税法的规定分摊成本费用计算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其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原则上按纳税人开发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清算。”这里所讲的“清算”就是先按核算对象即方法二计算出增值率判定土地增值税税率,确定征免对象,然后在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分摊相关的成本费用,分别清算应缴纳的。七、充分运用加计扣除政策《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间接费用的归集是企业筹划时值得关注的一个点。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应全额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效地扣除,同时政策还规定这部分费用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20%的加计扣除。这些内容由于界线不是很明确,会计账务处理时容易把这项费用的一部分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或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如果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总和超过了此限额,吴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就不能全额扣除,多交土地增值税。这些费用如果正确归集到开发间接费用中,不仅可以全额扣除,还能享受20%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对开发间接费用归集时要谨慎,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八、巧用特殊扣除项目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在实际操作中,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必然存在差异。因为第一种方法中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种方法中"合计数"的5%(即因包括利息费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要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扣除利息较高者对应的方法,作为企业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应选用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合计数"的10%扣除全部费用。企业判断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关键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据此,若企业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占的比例较大,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将利息费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反之,若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则可利用另外一种方法。九、选择有利的地价成本分配方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例:××商都开发用地面积136,500平方米(一期88,600平方米,二期47,900平方米),地价费用12,549万元,一期摊销地价金额:9,914万元,二期地价费用分配计算方法可作以下选择:A.按一期减余面积、费用计算摊销的单位土地成本(余数摊销)(12,549万元-9,914万元)/ 47,900平方米=550.10元/平方米B.按实际面积分别计算摊销的单位土地成本(平均摊销)12,549万元/136,500平方米*47,900平方米=919.34元/平方米C.两种地价费用分配计算方法的单位土地成本差异:364.24元(550.10元/平方米-919.34元/平方米)上述按占地面积法计算摊销单位土地成本的方法, 请应商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进行分配。以上是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常见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其前提应是在合理和不违法的情况下,合理节税,减轻税收负担,这样才能减少纳税风险,找到不违反税法的筹划空间。增加税后利润,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总之,房地产企业收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但都必须合法、可操作,并能给企业带来实际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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