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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 汇算清缴怎么填,工程施工中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凭证怎样填写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24 21:50:57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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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中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凭证怎样填写

借记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这个不能调的,只能报税的时候才调整的。

工程施工中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凭证怎样填写

2,汇算清缴 业务招待费填写

利润表按实际发生额填写在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三中填入帐载金额(即实际发生额)后申报系统会自动按照实际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0.5%取小计算税收金额和调整金额

汇算清缴 业务招待费填写

3,企业没有营业收入 业务招待费有两万想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不用进行账务调整,业务招待费是你公司的实际支出,据实入账就可以。因为你公司没有收入,只是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所以在企业汇算清缴时把业务招待费调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0.5%中较低的金额在企业说得税前扣除。因此一般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要调增纳税金额。 比如:当年发生的营业收入是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000万*0.5%=5万,8万*60%=4.8万中较低的数字,即4.8万元。由于会计利润总额中,按8万元确认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4.8=3.2万元。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率为25%的情况下要补交企业所得税3.2*0.25%=0.8万元。

企业没有营业收入 业务招待费有两万想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4,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明细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如果楼主是以上这种情况,则填406.2,406.2应为税前列支,你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去进行调增所得额如原来会计报表上亏损为1000元,那么现在经过调增差额后(677-406.2=270.8)应纳所得额为1000-270.8=729.2,你可以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为729.2元
调增677万元,没有收入,这么多招待费谁吃了呀...呵呵...希望能帮助到你!税收金额本来就为0,就得调增677万元呀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提依据(收入)范围: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你的情况,由于没有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40元,需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账载金额列示140,税收金额0,调增金额140(申报表上一般自动生成)。此调整过程只是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之用,无需用会计分录反映。

5,业务招待费没有超过收入的千分之5那40如何做纳税调整啊还需

不是。1000*0.5%=5100*60%=60只能按5元抵扣。应纳所得税=(100-5)*0.25=23.75招待费按营业收入的0.5%和业务招待费的60%,哪个数额低按照那个扣
不要处理!
我来回答:1、财务账不用调整,也不要做调整的会计分录,也就是在会计期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首先调整40%,其次如果还超过0.5%,再调整有关的期间费用。2、假如企业全年实际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实际列支招待费18万。按照税法的规定全年应列招待费为10万元(2000*0.5%);其二平时列支为60%,即18万*60%=10.8万元。依据上例:首先调整7.2万(18*40%),调减有关的费用科目;之后在调整0.8万(10.8-10),亦调减有关的费用科目。以上特此回答!
账不需要调整那只是税务上的规定而已,做账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来
40%不用理了。就象你公司可以报电话费。但只能报100元。你已经打了150元了。哪多的50元公司就不理了。
财务帐不需要调整,也不用做分录。在年末的所得税汇算时调整期间费用,调减招待费的40%,然后再看余下的60%招待费是否超过收入的0.5%。超过0.5%的招待费再调减期间费用。

6,汇算清缴表格具体怎么填写

除了内资独立核算分公司,其它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由总机构或核算地汇总缴纳。内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同其它独立纳税人一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还可以由总机构汇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337376431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内资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等。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总公司(或核算地)帐目。这种情况下,核算地统一计算盈亏,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也不需要审批。也就是说,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涉及到所得税问题。二、独立核算分公司汇总纳税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计算盈亏,年终由总公司集中清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主体,只是汇总纳税时,纳税地点不同而已,并且可以盈亏互抵后纳税。
固定资产按照明细账分类填写。用账面原值,累计折旧为本年计提数。

7,招待费超支所得税汇算时怎么作处理

还是举例说明吧。假设某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业务招待费共发生10万元,但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列支8万元。由此: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 = 10 - 8 = 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 100 + 2 = 102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 = 102 * 33% = 33.66万元借:所得税 33.66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万元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万元贷:银行存款 33.66万元注意,题中所说的“不做调整”是指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10万元)超过税法规定准予扣除(8万元)的部分2万元,无需进行会计账务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除非企业会计账面帐务处理发生差错以外,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依据税法的规定而进行的各项纳税调整事宜,均无需调整会计账务。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应交所得税,仍应当计入、调整会计账务。这就是“会计与税务相分离”原则。关于补充问题。你好。在通常情况下,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被清算年度的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因此,当汇算清缴结果与该年度已经确认入账的“所得税”费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调整的所得税数额无法再计入被清算年度的会计账务中,而只能计入汇算清缴时年度的会计账务中,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以正文例子为例,假设“当年”为2006年,汇算清缴工作在2007年进行,且汇算清缴时,2006年度的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在汇算清缴前,2006年度会计账务中已经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且不存在其他所有者权益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则:应补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 33.66 - 33 = 0.66万元由于2006年度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因此,该需补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无法再计入2006年度会计账务中,只能计入2007年度的会计账务中,相关会计处理为(原正文列示的会计分录,在这里不适用):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66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0.66万元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66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66万元(涉及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还需追溯调整,这里就不再列示了)另外,需要注意,2007年的资产负债表年初数需进行调整,即:“应交税金”项目:增加0.66万元“未分配利润”项目:减少0.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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