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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怎么计算,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 怎样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3-31 11:38:42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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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 怎样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 、用户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根据提示选择相应选项; 2 、填写申请表; 3 、预览提交:预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内容,检查报告信息是否有错误。若信息有误,用户可以返回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即可提交; 4 、审核:递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要等候税局人员审核。未审核前可点撤销申请撤销跨区域涉税事项申请; 5 、完成:税局人员审批通过后,可以在已办事项中看到受理通过的状态。 以上就是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的相关内容。 跨区域涉税怎么缴税 一、计算: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依照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部门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申报纳税; 二、申报: 1 、填写预缴情况表: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 2 、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款,申报时可抵应纳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述预缴税款体分级预缴税款中,不会根据报表的逻辑关系重复纳税。 本文主要写的是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的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 怎样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2,跨区域涉税怎样缴税

一、计算: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税款规定如下:(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网上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之后,1、先填写预缴情况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需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2、在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额”,申报时可以抵应纳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述已预缴税款体现在第28行“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跨区域涉税怎样缴税

3,跨区域涉税怎样缴税

法律分析: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二、纳税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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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跨区域涉税印花税怎么征收

购销合同印花税是对两种合同计算印花税:购货合同、销货合同。一份购销合同对于销售方来说属于销货合同,对于购买方来说就是购货合同,双方各自计算缴纳印花税:销货方缴纳销货合同印花税、购货方缴纳购货合同印花税。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原模式为省内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自动进行报验登记。税费种认定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增增值税预缴申报和附加税费申报。但原模式的不足之处是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预缴申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涉税事项缴销仍需到大厅办理。针对以上不足,电子税务局于6月对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一键预缴申报和涉税事项缴销功能。1.预缴申报“一表集成”。针对原来跨区涉税事项报验预缴税款时,需线上线下分别缴纳6个税种,现在对省内报验户纳税人跨区涉税预缴的6个税种申报表数据进行整合,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78项数据,集成为一张申报表,整合在一个界面填写,纳税人仅需录入销售额、扣除金额等数据,即可自动完成税(费)生成和缴纳。2.涉税事项缴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并结清经营地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可通过本套餐报送《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系统自动完成对应《跨区域涉税事项》的核销业务。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拓展资料】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帐簿 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帐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5,跨区域经营企业税率

跨区经营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预缴税款计算如下: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1.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在经营所在地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处理 根据财税〔2016〕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举例说明:假设A市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中标B县某项目,2016年8月取得建筑工程收入1998万元,其中支付购入建筑材料款价税合计为819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9万元)。B县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 1.向项目所在地B县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应预缴增值税为1998÷(1+11%)×2%=36(万元) 2.向项目所在地B县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城建税 当期应缴城建税为36×5%=1.8(万元) 3.向项目所在地B县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当期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为36×3%=1.08(万元) 当期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为36×2%=0.72(万元) ◎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处理 根据财税〔2016〕7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案例,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应向A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向A市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A市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 1.向机构所在地A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为1998÷(1+11%)×11%—119—36=43(万元) 2.向机构所在地A市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城建税 应缴纳城建税为43×7%=3.01(万元) 3.向机构所在地A市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为43×3%=1.29(万元) 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为43×2%=0.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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