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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预交地税怎么计算,工程款地税预缴费用怎么算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6-01 18:12:47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工程款地税预缴费用怎么算

你们是房地产企业还是一般的建筑企业?你们的工程是在16年5月1日之前开工的项目还是之后开工的项目?你回答这两个问题后,我再给你说需要预缴多少,因为老项目和新项目预缴的比例不一样,房地产企业和非房地产企业又不一样。

工程款地税预缴费用怎么算

2,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征收是怎么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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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征收是怎么算出来的

3,如何计算地税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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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地税税金

4,我们公司做建筑行业在深圳总包项目在佛山如何预缴税款劳务分包抵减

在佛山当地税局报道,进行跨区域税源登记预缴增值税按照:(当月收入额-分包支付额)×2%,收入额以合同约定当月收款金额确定预缴企业所得所税按照:当月收入额的0.2%预缴,收入额以合同约定当月收款金额确定缴税取得凭证后,在深圳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填写附表,预缴税款抵减本期应纳税款。

5,建筑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自90年代起,我国便开始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税,我们都知道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那么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00:00 / 00:34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6,地税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如何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期限: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一)纳税年度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二)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三)纳税申报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7,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什么规定预缴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文章TAG:建筑预交地税怎么计算建筑预交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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